台灣 DNS RPZ 治理機制:法源、演進、爭議與可研究的資料
台灣有一套每半年處理三萬八千餘筆停止解析請求的網路封鎖基礎設施,它由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維運,由國內的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IASP)執行,實質決定權在二十餘個行政機關手上。這套機制在公開論述中通常被稱為 DNS RPZ 自律機制。它的技術原理、法律基礎、程序設計、當事人配置與國際定位,各自散落在一份行政指導、八部作用法、一個透明度報告網站、兩個政府開放資料集與若干國際文獻裡,彼此沒有交叉索引。
所有數字均標注統計期間與擷取日期,二〇二六年上半年為半年期資料,二〇二五年為全年資料,跨期比較一律年化並註明。
一、這是什麼
1.1 RPZ 的技術定位
Response Policy Zone(RPZ)由 Paul Vixie 與 Vernon Schryver 提出,網際網路系統協會(ISC)在 BIND 9 首先實作,設計上刻意類比反垃圾郵件的黑名單,把一份封鎖清單做成可以用標準 DNS 區域傳送散布與更新的普通 zone1。這個設計解釋了為什麼台灣能出現「TWNIC 維護中央區域、各 IASP 訂閱」的集中式架構。
RPZ 從未成為 RFC。個人提案 draft-vixie-dns-rpz 走到第四版被標記為 Replaced,DNSOP 工作組採納後的 draft-ietf-dnsop-dns-rpz-00 於二〇一七年九月過期,後續版本於二〇一八年十二月過期,IETF datatracker 對三者一致標示為不再有效2。一套半年執行三萬八千筆侵益行政處分的基礎設施,其技術規範層是一份未通過 IETF 共識程序的過期草案,實質標準來自單一實作的說明書。
BIND 9 支援五種觸發器(CLIENT-IP、QNAME、IP、NSDNAME、NSIP)與六種動作(NXDOMAIN、NODATA、PASSTHRU、DROP、TCP-Only、Local Data)1。台灣只需要 QNAME,處分標的就是網域名稱本身。
1.2 台灣採用的是重導向,這個選擇有後果
TWNIC 技術頁把封鎖、重導向、空白頁、NXDOMAIN 四種回應並列3。實際採用的是 Local Data 重導向。二〇二六年八月六日的現場量測顯示,以中華電信遞迴解析器(168.95.1.1)查詢已公告的被封網域,回傳 182.173.0.181,TTL 300,狀態碼 NOERROR 並設起 authoritative answer 旗標;同一批網域在 Google、Cloudflare、Quad9 三個公共解析器上回傳真實位址。該位址的 whois 記錄 netname 為 TWNIC-NET,登記人為 Taiwan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4。
選 NXDOMAIN,解析器回一個查無此名就結束。選 Local Data,使用者的裝置會拿到一個真實 IP,並對該 IP 發出完整的 HTTP 或 HTTPS 請求,帶著 Host 標頭、來源 IP 與瀏覽器願意送出的一切。該位址屬於 TWNIC 自己,因此每一次被封鎖的連線嘗試都在 TWNIC 的伺服器上留下可歸屬到個別使用者 IP 的紀錄。
警語頁面的實際內容為「此網域已經遭到封鎖」,內文載明所違反的法律、作成處分的單位、該次封鎖的公文字號,以及申訴信箱 [email protected] 與電話分機4。該伺服器 443 埠的憑證為自簽憑證,主體名稱 CN=rpz10-landing,效期十年,以被封網域為 SNI 發出 HTTPS 請求時握手失敗4。對於任何強制 HTTPS 的網站,使用者看到的是憑證錯誤,警語頁根本沒有出現。
1.3 二〇二六年上半年的規模
| 指標 | 2025 全年(12 個月) | 2026 上半年(6 個月) | 年化後比較 |
|---|---|---|---|
| 請求總數 | 76,930 | 38,417 | 76,834,幾乎持平 |
| 主管機關命令 | 76,885 | 38,397 | 76,794,持平 |
| 法院裁判 | 45 | 20 | 40,略降 |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 49,211 | 32,067 | 64,134,約 +30%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25,249 | 18 | 已於 2025-09 實質歸零,見 7.2 逐月 |
| 菸害防制法 | 2,103 | 6,180 | 12,360,約 +488% |
| 恢復解析 | 44 | 40 | 80,約 +82% |
| 恢復率 | 0.057% | 0.104% | 幾乎翻倍 |
資料來源為 TWNIC 透明度報告二〇二六年上半年與二〇二五年全年度各分頁,二〇二六年八月六日擷取5,6。
行政處分佔二〇二六年上半年全部請求的 99.95%,法院裁判佔 0.05%,且二十筆法院案件全部是著作權法(18)、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與商標法(1)5。提出請求的機關共二十八個,前三名為內政部警政署 23,269 筆(60.57%)、數位發展部 8,762 筆(22.81%)、衛生福利部 6,094 筆(15.86%)5。
被封網域的頂級網域分布高度集中在低價的新通用頂級域。二〇二六年上半年通用頂級域(gTLD)佔 93.12%,國碼頂級域(ccTLD)佔 6.88%,.com 9,559 筆(24.9%)、.shop 6,783 筆(17.7%)、.top 3,911 筆(10.2%),.tw 未進入前十5。封鎖標的幾乎全是境外註冊的網域,這是理解為什麼要用 DNS 層工具的起點。
1.4 三個計數問題
「請求數」「網域數」「可註冊網域數」是三件事。警政署在政府資料開放平臺公開的《165 反詐騙諮詢專線_遭停止解析涉詐網站》資料集,二〇二六年八月六日下載時含 69,370 筆7。取其中民國一一五年一月至六月共 45,320 筆,與 TWNIC 透明度報告同期、同機關、同法源的 23,251 筆相比,差 1.95 倍5,8。把警政署清單收斂到末兩段標籤層級只剩約 21,659 個,與 TWNIC 的數字同數量級8。最可能的解釋是兩邊的計數單位不同,一邊計完整網域名稱、一邊計可註冊網域,但兩個機關都沒有公布欄位定義,這個推斷目前無法確認。
大量筆數來自機械式的子網域展開。同一份清單裡,筆數超過一百的基底網域只有八個,卻貢獻 21,183 筆,佔該半年的 46.7%;單一基底網域最多出現 3,007 次,其條目包含 mail. 與 smtp. 這類郵件基礎設施主機名8。以可註冊網域計,該半年警政署的實際封鎖對象約兩萬兩千個,明顯小於四萬五千這個筆數。
警語頁面點擊數不等於被保護人次。二〇二六年上半年累計 345,548,447 次點擊,來源涵蓋一百三十六個國家,其中台灣 331,210,887 次(95.85%)5。站方註明只統計實際觸發警語頁面的行為5,而走 HTTPS 的被封網域根本到不了這一頁4。這個數字同時包含機器人與重複請求,也系統性低估了真實的被封連線數量。
1.5 涵蓋率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製表日期為一一五年二月二日的統計顯示,八十三家已登記的電信事業 IASP 中,十四家直接加入 TWNIC 的 DNS RPZ 機制,六十一家把自身 DNS 伺服器指向具 RPZ 機制的 IASP,八家尚未提供服務9。扣除尚未營運者,七十五家實際營運的登記業者在效果上全數執行 RPZ。對於使用預設設定、透過任何一家台灣登記 IASP 上網的使用者,涵蓋率是百分之百。
繞過成本則接近於零。改用境外公共解析器即可,且改用加密 DNS 本身並不構成繞過。二〇二六年八月六日對中華電信自營的 DoH(DNS over HTTPS)端點實測,對被封網域回傳的同樣是 182.173.0.1814。決定是否被封鎖的是解析器由誰營運,與查詢用什麼協定傳輸無關。
二、法律基礎
2.1 官方認定的授權清單只有五部法律
數位發展部於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九日以數位資源字第 1136003057 號函訂定《運用 DNS RPZ 自律機制停止解析違法網站處理參考程序》,行政院於一一四年七月七日以院臺科字第 1141004128 號函核復同意10。其附件一《已知得運用 DNS RPZ 自律機制之法規一覽表》是官方認定的完整授權清單,上面只有五部法律11。
| 法律名稱與修正日 | 條號 | 構成要件要旨 | 處分/通知對象 | 事前程序 | 2026H1 筆數 |
|---|---|---|---|---|---|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113/7/31 公布,113/8/2 施行;115/1/21 修正) | §42 | 為處理詐欺犯罪防制緊急案件,認有即時處置之必要 | IASP | 無 | 32,067(該條例全部) |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 §39 II–V | 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違規且情節重大,經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須召集專家審議會議 | IASP/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 | 罰鍰、限期改正、按次處罰、流量管理的階梯 | 0(尚未施行)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113/8/7 增訂 §8-1) | §8-1 VI、VII | 無從送達、情節重大有即時處置必要、或業者更換網域 | 網路業者,IASP 協助執行 | 電子送達 | 0(尚未施行)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112/2/15 修正) | §47 | 違反移除義務且無正當理由 | 違規之網路業者 | 罰鍰、限期改善、按次處罰 | 27(該條例合計) |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12/2/15 修正) | §46 | 未先行限制瀏覽、移除或未保留紀錄且無正當理由 | IPP/ASP/IASP | 罰鍰、限期改善 | 105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61-2 | 違反移除義務且無正當理由 | IPP/ASP/IASP | 罰鍰、限期改正 | 0 |
|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 §38-3 III③ | 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販賣或輸入 | 廣告刊登者、平臺、應用服務提供者或電信事業 | 依公告 | 0 |
條號、構成要件與處分對象依附件一及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11,12,13,14,15,16;筆數依透明度報告5。
2.2 實際使用超出這份清單,超出的部分靠一條概括條款
菸害防制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著作權法、商標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五部法律都不在附件一上。附件二《處分機關連繫表》把前兩者的法規欄位逐字寫成「菸害防制法、行政執行法」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政執行法」17。菸害防制法全文查無「停止解析」「限制接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等文字18。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於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發布的〈執行涉毒網站屏蔽(DNS RPZ)爭議事件說明〉,明確記載毒品案件的法律依據為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19。
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是即時強制的概括條款,要件為「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20。依參考程序第十二點,這條路徑須經行政院個案同意,並以二年為限,逾期未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者,不得繼續使用該機制10。
二〇二五年毒品條例 25,249 筆加菸害防制法 2,103 筆,合計佔該年全部請求的 35.6%;二〇二六年上半年 6,180 筆加 18 筆,合計佔 16.1%5,6。補法工作正在進行中,行政院於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通過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增訂網際網路管理相關規定導入限制接取與停止解析21;立法委員林月琴、陳培瑜於同年六月三十日召開記者會,宣告提案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2。兩項動作同時證實這兩部法律的現行版本確實沒有明文授權。
2.3 有明文授權的主力法律裡,運轉的是沒有程序保障的那一條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是唯一的規模來源,二〇二六年上半年 32,067 筆5。該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寫進了專家審議會議、階梯式處置、裁量基準授權子法與免責條款,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六款亦同,依同條例第五十八條由行政院另定施行日期;全國法規資料庫在二〇二六年八月六日仍標示該法規部分條文尚未生效12。同一條例第四十二條自一一三年八月二日起即已施行,構成要件僅有「認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沒有專家審議、沒有階梯、沒有期間上限、沒有事前通知12。
立法理由寫著,第三十九條第二、三項的處置「恐致營運中斷及影響使用者權益,為使業者有相當時間因應」,因而授權行政院另定施行日期23。立法者為了保護電信業者延後了有程序保障的條文,同時讓沒有程序保障的條文立即上路。
同樣的落差出現在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該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一、二項是台灣法律中唯一為網路業者設計了明確送達機制的條文,主管機關得以電子文件傳送至網路業者公開揭示、指定或網域註冊之電子郵件,傳送後一工作日發生送達效力13。它用的是 WHOIS 註冊信箱,是整套制度裡最接近「通知網域持有人」的設計。該條自一一三年八月七日增訂至今,施行日期仍由行政院定之13。
在二〇二六年上半年 38,417 筆請求中,走有限期改善階梯路徑的合計最多 132 筆(性侵害 105 加兒少 27),佔 0.34%5。其餘 99.66% 走的是無階梯的緊急路徑,或無明文授權的即時強制路徑。
2.4 還有第三條啟動路徑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第三項、第四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偵查中認情況急迫有立即扣押必要時,得逕行扣押,並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法院,用以扣押違法網站之網域名稱並啟動 DNS RPZ11,24。這條路徑寫在附件一註一,落在「法院裁判或行政處分」的二分法之外11。已知先例包括楓林網案與臺北地院一一〇年度聲扣字第十一號裁定,該案抗告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一一〇年刑智抗字第九號駁回25。
透明度報告把這類案件的法源標示為「著作權法」「商標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指的是被告涉犯的實體法,授權封鎖的程序法是刑事訴訟法5,11。這條路徑落在報告的哪一類、有沒有被單獨統計,公開資料無法回答。
三、怎麼運作
3.1 停止解析是最後一階
參考程序第四點把處理順序排成五階,依序為平台與內容服務提供者自身的申訴管道、依作用法通知限制瀏覽或移除、請求受理註冊機構與註冊管理機構協助、重大國際犯罪循國際司法互助,最後才是停止解析;說明欄明訂停止解析為網際網路治理之最後手段10。第五點另要求主管機關依比例原則判斷必要性,並明列該機制不包含移除網域或網站、封鎖 IP、單獨阻擋特定網頁或聊天室、禁止使用者透過公共解析器或 VPN 瀏覽等四項10。
第三點說明二逐字寫著機制「亦可能發生誤阻擋合法網站情形(例如 IG、wordpress.com 等案例),致 TWNIC 及 IASP 後續可能面臨求償風險」10。第五點說明五則逐字列出 OpenDNS、Cloudflare DNS 與 Quad9,承認技術上無法禁止使用者透過這些方式瀏覽,並把機制的目標界定為「防止惡意或不當訊息快速散播」10。主管機關對繞過與誤封均已知情,並在正式文件中把成效標準設定在傳播速率上,可及性則被排除在目標之外。
參考程序沒有把前四階的窮盡狀況列為處分書的應記載事項,也沒有設計任何查核環節10。「最後手段」目前是一個沒有查核點的宣示。
3.2 三類處分
參考程序第七點把停止解析的行政處分分成三類10,下表第三類的兩項例示出自附件二的法規欄位17。
| 類型 | 依據 | 處分/通知對象 | 例示 | 是否需行政院同意 |
|---|---|---|---|---|
| 第一類 | 作用法直接規定得命 IASP 停止解析 | IASP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42 | 否 |
| 第二類 | 作用法(令限制瀏覽、移除)加行政執行法 §36 | IASP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47 | 否 |
| 第三類 | 僅行政執行法 §36,作用法未明定 | IASP | 菸害防制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是,且二年落日 |
三類處分的受文者相同,正本為參與機制之各 IASP、TWNIC(均由 TWNIC 收文)、未參與機制之各 IASP、數位發展部、教育部與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副本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0。受文者清單裡沒有網域持有人,也沒有網站經營者。
處分書的應記載事項共五目,為處分對象、處分依據、處分標的、處分效果與受文者10。這五目不含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要求的救濟教示,也不含事實認定與比例原則說理26。主管機關的示範格式與行政程序法的要求之間存在落差。
3.3 TWNIC 的形式審查
TWNIC 在治理機制頁把審查分為審核與決定兩階段,審核階段列出四個檢查點,分別為是否為形式上有效的裁判或處分、法院裁判是否確定及最終、行政處分對象是否為 IASP、以及所附裁判或處分是否引用正確的法律依據27。四個檢查點沒有一項觸及事實或違法性。
同一頁把 TWNIC 的角色定位為技術執行者,稱「並不具備任何實質裁量權」27。這是機構的自我定位。TWNIC 送交數位發展部的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度預算書,在計畫預期效益欄寫的則是「推動與維運 DNS RPZ 機制,審議並執行法院、行政命令或資安限制網域名稱限制接取事宜」28。「審議」與「或資安」兩個詞在內部文件裡存續,在對外論述裡消失。
TWNIC 是否曾駁回任何一件請求,透明度報告的七個分頁沒有這個欄位,本次檢索亦查無其他公開資料5,6。這裡要說的是駁回數未公開,並非駁回數為零。形式審查的把關價值因此缺少任何外部可驗證的指標。
二〇二四年五月,新竹市政府直接發函數位發展部、教育部、各區域網路中心與各 ISP 要求停止解析三個網域,清華大學校內的臺灣學術網路一度顯示 Telegram 因涉及刑事案件已停止解析29。機關可以繞過 TWNIC 直接對特定接取網路發文,形式審查也不是必經關卡。
3.4 恢復解析與兩層落日
參考程序界定了三條恢復路徑,分別是原處分經撤銷或廢止(第十點)、一年期限屆滿未續行(第十一點第一款)、以及第三類處分的行政院同意屆滿二年(第十二點第四款)10。當事人申請解除不在其中。網域持有人沒有一條可以自己啟動的程序,只能促使處分機關自行撤銷。
第十一點第一款規定停止解析「原則以 1 年為限」,處分機關如確認原處分違法狀態繼續存在,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十日起十四日內主動函知 TWNIC;說明欄寫的是「囿於資源有限」「存放……網域名稱之伺服器資源有限」10。一個限制言論自由與財產權的措施,其存續期限的正當性建立在儲存空間上。續行的動作是機關主動函知,沒有要求重新作成處分、重新給予陳述意見,也沒有要求 TWNIC 重新審查,實質上是自動展期。
第十二點第三款說明「衡酌 DNS RPZ 自律機制停止解析手段涉限制言論自由,易引發社會爭議」,經行政院同意運用該機制處理之案件「應於二年內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10。一年期限的理由是伺服器容量,二年落日的理由是言論自由。
落日條款存在於行政指導層級,法律本身完全沒有寫任何期間限制10,12。它的執行情形在透明度報告中無法驗證。二〇二五年的 76,930 筆若以一年為限,二〇二六年應陸續到期,這些到期解封完全沒有出現在報告的任何欄位裡;二〇二六年上半年的「恢復解析」只有 40 筆5,6,顯然不是到期解封的量體。報告等於漏記了一整條退出流量。
3.5 名單公開與申訴管道
參考程序第八點規定各法規主管機關「宜」將停止解析之網域名稱或網站資訊定期上傳至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但書為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評估涉重大法益者得限制公開10。TWNIC 常見問題頁的答覆是遭屏蔽的域名清單需由主管機關評估是否涉及重大法益後決定是否公開30。
內政部警政署的資料集(編號 176455)於二〇二六年一月七日上架,二〇二六年八月六日下載時含 69,370 筆,且當日仍在更新7;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的資料集(編號 165027)於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上架,含 1,546 筆31。佔二〇二六年上半年全體 15.86% 的衛生福利部菸害案件沒有對應資料集,各地方政府亦查無5。「宜」字在實務上產生了大機關做、小機關不做的分裂結果。
參考程序第九點第一款建議各法規主管機關建立較訴願簡易之申訴機制,用字同樣是「宜」10。TWNIC 常見問題頁指示遭屏蔽者「請依網頁所提供之聯絡方式,逕向具權責之主管機關反應」30。實地查訪的結果是,一個專為 RPZ 設立的申訴信箱與電話確實存在,印在警語頁面上,而在 rpz.twnic.tw、165 全民防騙網、165 打詐儀表板與數位發展部網站全站查無4。申訴管道存在,只有被封鎖、使用台灣 IASP 的解析器、且連線降級到 HTTP 的人看得到它。境外的網域持有人結構上看不到這一頁。
機制的費用不編列政府預算。參考程序第十一點第四款規定停止解析所生費用得由 TWNIC 與處分機關協調分擔,說明欄載明該機制未使用政府預算作為經費來源10。一套半年執行三萬八千筆侵益行政處分的基礎設施,因此不受預算審議與決算審計的直接監督。
四、誰在裡面、誰在外面
4.1 處分相對人是 IASP
參考程序第九點說明二逐字寫著「停止解析為侵益行政處分,TWNIC 僅係協助 IASP 執行停止解析,IASP 仍為實際上受處分者,因此 IASP 不服停止解析處分,仍得自行提起訴願及訴訟」10。政府自己承認這是侵益處分,並明確指認唯一的訴願與訴訟主體是 IASP。這一點另有兩層獨立佐證,詐欺條例第四十二條的義務人在條文裡直接寫明是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12,參考程序第七點對三類處分一律規定處分對象為 IASP10。
網域持有人被安排在第九點第三款,「受停止解析處分影響之利害關係人就處分機關之處分有疑義時,IASP 得提供處分書向其說明」10。身分是行政程序法意義下的利害關係人,並未取得處分相對人地位;提供資訊的義務落在 IASP 身上,處分機關與 TWNIC 都沒有這項義務;用字是「得」,屬任意規定。
4.2 利害關係人矩陣
| 行動者 | 法律地位 | 掌握的資訊 | 承擔的後果 | 可用的救濟 |
|---|---|---|---|---|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2026H1 共 25 個) | 處分機關 | 完整,含案件事實與 WHOIS 查詢能力 | 低 | 不適用 |
| 法院(2026H1 僅 20 筆) | 裁判者 | 完整(限個案) | 個案裁判責任 | 不適用 |
| TWNIC | 財團法人,技術執行者 | 最完整的技術面資訊,含全部名單與警語頁存取紀錄 | 執行正確性,文件自承有求償風險 | 非相對人,對處分無異議權 |
| IASP(83 家登記業者) | 處分相對人 | 最少,處分書均由 TWNIC 收文 | 執行義務,且 §39 V 設有免責 | 形式上得提訴願與行政訴訟 |
| 網域持有人 | 利害關係人 | 接近零,無事前通知 | 全部後果 | 依賴 IASP 自願提供處分書 |
| 終端使用者 | 被保護者,同時被觀測 | 僅在被導向警語頁時獲知 | 無 | 無專屬管道 |
| 內容平台與 CDN | 第三人 | 零 | 承受附帶損害 | 不在任何程序中 |
依參考程序第七點、第九點、第十一點10、詐欺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五項12、透明度報告5、NCC 統計表9與現場量測4整理。
資訊在四個位置被切斷。機關給 TWNIC 的是處分書與法條引用,不含案件事實,形式審查因此只能是形式審查。TWNIC 給 IASP 的是一份待執行的區域更新,名義相對人不持有處分內容。沒有任何一條線通向網域持有人。平台與 CDN 完全在程序之外。
責任與影響力的排序幾乎完全相反。承擔後果最重的是網域持有人與平台,他們影響結果的能力接近於零;影響結果能力最強的是處分機關,其承擔的後果最輕。
4.3 救濟權被配置給沒有動機行使它的主體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五項規定,IASP 或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為之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處置,致生損害於用戶或第三人者,免負賠償責任12。免責的射程限於第二項與第三項,第四十二條不在其內,規模最大的路徑正是第四十二條5,12。即使如此,IASP 在實務上既無資訊也無損害,提起救濟的誘因極低。
參考程序第七點把「未參與 DNS RPZ 自律機制之各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列為正本受文者,並指示處分機關毋須列出所有單位名稱;參與機制的 IASP 雖列為正本受文者,但括號註明均由 TWNIC 收文10。一個受文者為不特定集合、且名義相對人沒有實際收到處分書的處分,其送達如何完成、訴願期間從何時起算,公開文件未見說明。
從網域持有人這一側看,行政訴訟法上利害關係人並非不能起訴,但前提是他要知道處分存在、知道處分機關、能取得處分書。在名單不完整公開、無主動通知、IASP 僅「得」提供處分書的設計下,這三件事全部落在資訊最少的一方身上。本次檢索未發現任何一件由網域持有人提起的訴願或行政訴訟案例。這個空白至少有兩種解釋,救濟門檻過高,或被封者多為境外不法網站而無爭訟意願,現有資料無法分辨。
陳述意見權也補不上這個缺口。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的保護對象是處分相對人,而相對人被設計成 IASP;第一百零三條列舉的例外包含情況急迫與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恰好覆蓋詐欺條例第四十二條的構成要件與月均數千筆的規模26。數位產業署資料集的 1,546 筆紀錄中,「接獲通報日期」與「停止解析日期」百分之百相同32。欄位顯示的是同日完成,這兩個欄位是否為同一工作流程同時寫入尚未確認;即便如此,在這樣的處理節奏裡,不存在可以插入通知或聽取意見的時間窗口。
4.4 治理結構的組成事實
TWNIC 是財團法人,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歷交通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數位發展部三次移轉28。數位發展部在參考程序中自我定位為「依財團法人法為 TWNIC 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10,監督權的法源是財團法人法,在任何一部作用法上都找不到行政委託的依據。沒有任何法律授權 TWNIC 行使公權力,參考程序第三點說明二自己也寫著「按限制人民權利應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非有明確法律規定,不得要求 IASP 執行停止解析」10。整套法制設計是「機關對 IASP」的二元結構,TWNIC 在法律上是第三方,在運作上是唯一的單點。
十四席董事中八席為現職政府官員(數位發展部三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二席、教育部、外交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各一席),三席監察人中二席為政府官員;另有中華電信、台灣固網、遠傳電信三家業者的高階主管各一席33。參考程序第六點所列有關機關分工中的數位發展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教育部三個角色,全部在董事會有席位10,33。IASP 是停止解析處分的相對人,其中三家的母公司在執行機構的治理層有席位。這是組成事實的描述,本次檢索未發現任何公開文獻曾就此提出利益衝突質疑。
五、怎麼走到今天
5.1 兩條政治紅線決定了法源為什麼是散的
二〇一三年五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擬由智財局直接命 ISP 以 IP 或 DNS 技術封鎖境外重大侵權網站,遭遇強烈反彈,同年六月局長公開表示由行政權認定的部分確定不再推動34。此後著作權封鎖被逐出行政處分軌道,只能走刑事扣押,這解釋了為什麼今天透明度報告裡的著作權案件全部由地方法院提出5。
二〇二二年六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含資訊限制令與加註警語設計;同年九月該會將草案退回工作小組重新盤點爭議35。以獨立機關為核心、涵蓋全平台的一般性內容管制法在台灣未能成案,使得後續的封鎖授權只能以打詐、防制性影像等分散的作用法形式出現。今天法源散落在八部性質迥異的法律裡,這是直接原因。
5.2 兩軌從一開始就並存
TWNIC 於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公開的第一份 DNS RPZ 政策文件,已經同時規範兩種情況,情況一為依據法院判決、裁定或行政機關命令,情況二為「網域名稱係有資安疑慮且影響資安重大者」36。法院與行政路徑從政策模型建立之初就已經是主軸。後續演進的是兩軌的相對權重,以及情況二在官方論述中的消失。二〇二六年的官網已改稱「僅當法院裁判,或主管機關依法作成行政處分時,方可啟動」37。
機制的起始年份無法定於一點。技術服務的啟用日期查無公開紀錄;政策機制的最早公開文件為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36;執行紀錄的最早可查筆數為二〇二一年三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著作權法、八筆,見 TWNIC 曾公開後來撤下的 RPZ 1.0 清單38。
5.3 規模爆炸早於立法約一年半
數位發展部於二〇二四年五月公布的統計顯示,TWNIC 攔阻緊急案件的網域名稱件數,二〇二一至二〇二二兩年合計 2,975 件,二〇二三年至二〇二四年四月底則為 44,903 件39。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才公布12。規模成長發生在立法之前,立法是對既成規模的事後追認。開放文化基金會指出,該條例是台灣法律首度出現「停止解析」四個字的地方40。
5.4 同一期間,對外的透明度與救濟介面收縮
Wayback Machine 存檔顯示,二〇二二至二〇二三年間的 rpz.twnic.tw 具備申訴機制頁(含可填寫被阻擋網域、解除理由與聯絡信箱的表單)、加入 TWNIC RPZ 頁、以及停止解析網域查詢導覽項;二〇二四年十一月的存檔顯示導覽列已縮減,申訴機制與加入頁面消失38。Freedom House 二〇二四年度報告獨立記載 TWNIC 自透明度揭露中移除了會議紀錄、參與機制的業者與機關名單、以及申訴機制資訊41。兩組互相獨立的證據指向同一個變化。
Freedom House 給台灣的是國別總分,非 DNS RPZ 的專項評分,升降同時受其他因素影響。二〇二二年度報告因二〇二一年秋季誤封加密貨幣平台 CoinMarketCap,把總分由 80 降至 79;二〇二三年度因刑案相關網站封鎖欠缺司法監察降至 78;二〇二四年度回升至 79,而同一份報告記載的正是前段那次透明度資訊移除;二〇二五年度維持 79,同時點名二〇二五年上半年逾五萬個網站被指定封鎖且絕大多數未經司法審查41。
5.5 公民社會與專業社群的質疑
| 行動者 | 時間 | 主張要旨 | 現況 |
|---|---|---|---|
| 蔡志宏(士林地方法院庭長) | 2023-07-13 | DNS RPZ 對財產自由與資訊流通構成強烈干涉,應以刑事強制處分視之並符合令狀原則,接受法院事前審查或緊急時之事後審查 | 未被 2024 年立法採納;2026H1 法院裁判佔 0.05% |
| 林煜騰(民間司改會律師) | 2023-07-13 | 政府應更謹慎並遵循正當法律程序,避免過度控制網路內容 | 同上 |
| 莊明雄(刑事局) | 2023-07-13 | 支持機制,但主張建立明確的封鎖與解除標準作業程序 | 部分在 2025 年參考程序實現 |
| 台權會、司改會、開放文化基金會 | 2024-06-04 | 打詐四法草案可緊急封網,恐侵害人權,籲立法院嚴審 | 法案於 2024-07 通過 |
| 開放文化基金會 | 2024-10 | 三項訴求為提高透明度、設立正式獨立機關審查、明確申訴與救濟程序 | 至 2026-08 三項均未實現 |
| 台灣人權促進會 | 2025-12 | 小紅書案法律依據上無問題,但當局未具體交代違法全貌,難以判斷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 未見官方進一步揭露 |
| 葉慶元(法律政策協會) | 2025-12-12 | 小紅書屬網路廣告平台業者,該條例對此類業者另有規範,內政部逕行封鎖係僭越數發部職權 | 未見內政部就法條適用爭議具體回應 |
資料來源為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研討會紀錄42、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聯合記者會43、開放文化基金會二〇二四年十月專文40與小紅書案相關報導44。
最尖銳的法律批評來自法官與律師,公民團體的訴求集中在透明度、獨立審查與救濟程序。台權會在小紅書案中明確表示法律依據上無問題,只質疑比例原則的可判斷性44。台灣的 DNS RPZ 爭議至今沒有形成統一的反對陣線。
二〇二三年那場把令狀原則爭議公開化的研討會,主辦單位包含 TWNIC 自己42。被質疑的機構同時是質疑場域的提供者,這把批評搬上了檯面,也意味著議程設定權在被質疑者手上。
5.6 有可查證來源的誤封與爭議個案
| 時間 | 標的 | 法源與機關 | 性質與規模 | 證據等級 |
|---|---|---|---|---|
| 未載 | Instagram、wordpress.com | 未載 | 誤封 | 參考程序第三點說明二官方自承 |
| 2021-09~10 | CoinMarketCap | 詐欺調查 | 誤封 | Freedom House FOTN 2022 記錄41 |
| 2022-08 | Google 地圖 | 詐欺偵查(刑事局) | 誤封,台灣大哥大網路 | Freedom House FOTN 2023 記錄41 |
| 2024-04 | WordPress.com | 詐欺(警政署) | 誤封,整平台,約 7 小時 | 技術社群紀錄加官方文件自承 |
| 2024-04(兩次發函) | 創意私房論壇 | 兒少、性侵害、行政執行法(衛福部) | 政策性封鎖 | 官方澄清稿 |
| 2025-02-19 | TT1069(男同志論壇) |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 §38 I(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 兩度限期移除未改善、累計裁處 51 萬元後封網,備援網域 tt2069.com 隨後亦遭封 | Freedom House FOTN 2025 列入台灣國別報告41 |
| 2024-05 | Telegram(清華大學校網) | 兒少(新竹市政府) | 爭議,且繞過 TWNIC | 媒體與技術社群 |
| 2025-07-10 | azurewebsites.net 根網域 | 毒品條例(警政署) | 誤封,整平台,未滿 2 小時,連 TWNIC 自身公文系統受影響 | 刑事局官方說明 |
| 2025-12 | 小紅書 | 詐欺條例 §42(刑事局) | 政策性封鎖,暫定一年 | TWNIC 公告與媒體 |
依參考程序10、刑事局說明19、Freedom House 報告41、開放文化基金會40、技術社群紀錄與媒體報導29,44整理。其中 Instagram 與 wordpress.com 兩件由主管機關在正式文件中承認,證據等級最高,但時間與規模不明。
刑事局在處理二萬三千餘個涉毒網站時,因文書轉檔誤刪子網域,把 Microsoft Azure App Service 的公共後綴根網域 azurewebsites.net 列入名單,十七時二十二分接獲通知、十八時十一分解除,事後承諾建立白名單除錯機制19。同一份說明也是官方承認毒品案件依據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的來源19。
六、別的國家怎麼做
DNS 層封鎖在民主國家相當普遍,有意義的比較落在四件事上,誰決定、誰執行、封鎖在哪一層、以及網域持有人有沒有被寫進程序。同一個國家在不同標的上可能採用完全不同的設計。
6.1 主比較表
| 法域 | 標的 | 誰決定 | 封鎖層級 | 名單是否公開 | 獨立監督或申訴 |
|---|---|---|---|---|---|
| 台灣 | 詐欺 83%、菸害 16%、性侵害、兒少、毒品、著作權等 | 行政機關 99.95%,法院 0.05% | DNS,整站粒度 | 部分(詐欺類兩機關已上架) | 無獨立監督;申訴管道僅印於警語頁 |
| 英國(CSAM) | 兒童性虐待素材(CSAM) | IWF(Internet Watch Foundation,民間慈善法人) | URL 代理過濾,可到單頁 | 否(技術正當性明確) | 有,申訴程序加兩年一次獨立檢查加人權稽核 |
| 英國(著作權) | 著作權、商標 | 高等法院 | DNS、IP、URL 混用 | 判決公開 | 法院程序,成本由權利人負擔 |
| 德國 | 著作權 | 2021–2025/06 為 CUII 加聯邦網路局審查;2025/07/01 起僅限法院裁定 | DNS | 是,公開網域加法院案號 | 制度已轉向法院保留 |
| 義大利 | 賽事盜播、影視 | AGCOM 授權下由權利人自行上傳,30 分鐘強制執行 | IP 加 DNS | 否 | 無事前法官核可,事後遭行政法院與歐盟執委會質疑 |
| 西班牙 | 賽事盜播 | 商事法院裁定,標的由權利人於賽事時段自行指定 | IP | 否 | 雲端業者未受事前通知 |
| 法國 | 賽事盜播、盜版 | 法院,2026 年起 ARCOM 取得即時封鎖權、人工審查改事後 | DNS 解析器層,及於境外公共解析器與 VPN | 部分(判決公開) | 上訴遭駁回,成本由解析器自負 |
| 荷蘭 | 著作權 | 法院動態禁令 | DNS 加 IP | 是,574 個網域 | 法院程序 |
| 丹麥 | 著作權 | 法院裁定加產業公約 | DNS | 是,產業協會公開全部網域 | 公約部分章節保留不公開 |
| 芬蘭 | CSAM | 警方自行編列秘密名單 | DNS | 否 | 行政法院事後判定國內網站不得列入 |
| 葡萄牙 | 著作權 | 行政自律,無需法院 | DNS | 否 | 無 |
| 新加坡 | 不實訊息、線上犯罪危害 | 部長或主管機關 | 網站層 | 部分 | 有法定異議設計 |
| 南韓 | 賭博、色情、著作權等 | 行政審議機關(該審議機關已於 2025-10-01 隨機關重組廢止,職能承接情形本次未能確認) | 2019 年起由 DNS 改為 SNI 過濾 | 部分 | 2019 年逾 23 萬人連署反對,未獲採納 |
| 澳洲 | 極端暴力內容 | eSafety Commissioner(獨立法定機關) | 網域或服務層 | 公開法規指引 | 有 |
| 加拿大 | 著作權 | 聯邦法院;CRTC 否決常設黑名單 | 網域、IP | 判決公開 | 法院程序 |
| 日本 | 著作權 | 2018 年推動 ISP 自願封鎖後放棄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美國 | 著作權 | 聯邦層級無 DNS 封鎖制度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歐盟 | 一切違法內容 | 各會員國司法或行政機關,DSA §9 規範命令的形式要件 | 不限定 | 依會員國 | DSA §9 要求告知服務提供者與內容提供者救濟途徑 |
依各國官方文件、判決與監理機關資料整理45,46,47,48,49,50,51,52,53,54,55,56,57,58,59。
6.2 五種制度類型
法院主導型以英國著作權路徑、荷蘭、加拿大、瑞典、挪威為代表,優點是有對審、有理由、判決公開,成本可分配;英國最高法院在 Cartier 案判定權利人須補償 ISP 執行成本,形成對濫訴的經濟抑制50。失敗模式是慢、貴,且被告是 ISP,網域持有人通常仍然缺席。
獨立監理型以義大利 AGCOM、法國 ARCOM、澳洲 eSafety 為代表,速度快、有公開指引。失敗模式是速度與程序保障的零和。義大利把三十分鐘的執行時限交給權利人自行上傳標的,事前審查實質消失47;法國在二〇二六年把人工審查改為事後49。
行政主導型以台灣、南韓、新加坡、葡萄牙為代表,規模大、速度快。失敗模式是受影響者不在程序內,訴願與行政訴訟的當事人適格立刻成問題。這一型也最容易發生標的擺盪。
產業自律型的兩極分化最劇烈。英國 IWF 在 CSAM 領域證明自律可以做到高品質,前提是投入等量的獨立監督,它有申訴程序、由退休高等法院法官領軍的兩年一次外部檢查、以及人權稽核51。德國 CUII 則是這一型在著作權領域最認真的嘗試,二〇二一年起由權利人與 ISP 組成的民間清算所作成封鎖建議,聯邦網路局做網路中立性審查後放行。聯邦網路局於二〇二四年主動要求退出審查程序,CUII 隨即改版行為準則,自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起只執行法院裁定的封鎖,並公開網域與法院案號,原機制同日終結52。台灣官方把 DNS RPZ 自我描述為自律合作模式37,實質決定權在行政機關,屬於行政主導型披著自律型的外衣,而 CUII 是全球唯一與這個表述高度同構的模型,它的路徑終點是法院保留。
拒絕型以美國與日本為代表。美國 SOPA 與 PIPA 的 DNS 封鎖條款於二〇一二年因技術社群反對撤回,關鍵文獻是 Crocker、Dagon、Kaminsky、McPherson、Vixie 五人的白皮書,核心論點是受法院命令的名稱伺服器解析失敗與遭入侵的名稱伺服器在技術上無從分辨、規避成本極低、以及使用者遷離境內解析器會反向削弱資安偵測能力53。日本於二〇一八年推動封鎖三個盜版網站後放棄,核心憲法爭點是第二十一條保障的通信秘密,ISP 為判斷客戶是否正在存取特定網站必須監看其線上活動54。
日本的論證針對的是封鎖行為必然伴隨的觀測,這個角度對台灣特別具體。台灣的警語頁面在二〇二六年上半年累積 3.46 億次點擊並依 IP 統計出一百三十六個來源國家5,它同時是一個大規模的使用者行為觀測站,而這些觀測資料的法源、保存期限與用途未見說明。
6.3 附帶損害的規模由封鎖層級決定
義大利 Piracy Shield 在二〇二四年二月誤封 Cloudflare 的 IP、同年十月誤封 Google Drive;AGCOM 於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對 Cloudflare 開罰一千四百萬歐元,同月義大利行政法院命 AGCOM 向 Cloudflare 交出封鎖依據記錄,歐盟執委會亦於同年六月去函批評缺乏監督47。
二〇二五年九月發表的第三方學術量測測得,該系統在同年六月單月造成 6,712 個網域完全遭附帶封鎖,另有 402 個部分受影響,研究者人工確認其中 510 個是與盜播無關的正當網站47。西班牙的賽事時段 IP 封鎖在二〇二五年波及的網站,據 Cloudflare 統計逾一萬三千五百個48。芬蘭的警方名單則封掉了批評封鎖制度的倡議網站本身55。
台灣選擇純 DNS 層,官方文件明文排除 IP 封鎖與 URL 過濾10,避開了義大利與西班牙那種級別的災難。台灣最嚴重的一次事故是二〇二五年七月的 azurewebsites.net,持續未滿兩小時19。
6.4 應然標準的兩個外部參照
歐洲人權法院從 Ahmet Yıldırım v. Turkey 到二〇二〇年四件俄羅斯案累積出的要件,可以直接當檢核表56。措施須為法律所規定且可預見;法律框架須包含防止過度與恣意效果的保障;附帶封鎖無辜網站構成第十條違反;因單一頁面封整站構成過度封鎖;受影響者須受通知並有機會陳述;須有有效救濟;須做必要性與比例的實質評估。台灣不是締約國,這些判決不具拘束力,但它們是本次比較中唯一具有司法權威的封鎖制度應然標準。
歐盟數位服務法第九條則是目前最完整的程序條文,要求命令須提供足以識別違法內容的明確資訊、須載明理由、須告知服務提供者與內容提供者雙方可得之救濟途徑與期限、地域範圍限於達成目的所嚴格必要者57。技術標準社群的判斷見 RFC 7754 與 ICANN SSAC 的 SAC127,前者建立 scope、granularity、efficacy、security 四個評估準則並指出在中介解析器做網域重導違反 DNS 端到端安全假設,後者把封鎖點位分為 stub resolver、recursive resolver、authoritative nameserver、registry 四層58,59。
6.5 台灣的座標
台灣在三個維度上優於多數對照組。封鎖只做在 DNS 層,沒有延伸到 IP 層,附帶損害遠小於義大利與西班牙10,47,48。未對境外公共解析器或 VPN 業者下命令,相對於法國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八日一次命令十九家 ISP 加多家公共解析器與 VPN,台灣在域外效力上完全乾淨49。著作權封鎖走法院,與歐洲主流一致5。此外透明度報告的六個維度(法源、機關、行業別、TLD、恢復解析、警語點擊)在本次檢索到的所有法域中沒有找到對等物。
台灣落後的地方有兩處,皆有現成的國際對照。名單不由執行者公開,且僅詐欺類有機關自行上架7,10,31,相較之下丹麥公開全部網域、荷蘭公開 574 筆、德國公開網域加法院案號52,60。以及沒有獨立監督或申訴審查機制,相較之下英國 IWF 有由退休高等法院法官領軍的兩年一次獨立檢查加人權稽核51。
把台灣描述成整體落後於歐洲會失真。歐洲內部的差異大於台歐之間的差異,葡萄牙沒有法院、義大利讓權利人自行上傳標的、西班牙用一份七頁裁定封了逾一萬三千五百個網站、芬蘭的警方秘密名單裡實際屬 CSAM 者佔比極低47,48,55,61。準確的說法是,台灣的制度設計在技術選擇與管轄克制上位於國際中上,在程序保障上位於國際中下,在統計透明度上位於國際前段。這三個方向的評價同時成立。
至於「名單不完整公開」與「無獨立監督」兩項同時出現的組合,本次檢索未在其他民主國家找到對照組。這是檢索結果的陳述,不是對其罕見性的斷言。
七、可以研究什麼
7.1 已經可以立即使用的資料資產
| 資產 | 來源 | 粒度 | 實測規模(2026-08-06) |
|---|---|---|---|
| 警政署停止解析網域清單 | data.gov.tw #176455 | 逐筆網域,含民國年月、網站性質、法律依據、聲請單位 | 69,370 筆,涵蓋民國 114 年 12 月至 115 年 7 月 |
| 數位產業署詐騙網域清單 | data.gov.tw #165027 | 逐筆網域,含創建日期、通報日期、停止解析日期 | 1,546 筆,涵蓋 2023-06 至 2026-06 |
| TWNIC 透明度報告 | rpz.twnic.tw | 聚合,六個維度 | 2025 全年 76,930;2026H1 38,417 |
| 參考程序與兩份附件 | moda.gov.tw | 程序全文、法規一覽表、處分機關對照表 | 三份文件 |
| OONI 量測 | api.ooni.io | 逐次量測 | 台灣 2026-01-01 至 07-01 共 4,433,263 次 |
| APNIC Labs 解析器分布 | stats.labs.apnic.net | ASN × 解析器類別 | 台灣 85 個網路、1,235,458 個樣本 |
| 司法院裁判書 | opendata.judicial.gov.tw | 判決全文 | 月包下載加 API |
依實測下載結果7,8,31,32、透明度報告5,6、參考程序10,11,17、OONI62、APNIC Labs63與司法院開放資料64整理。兩個 data.gov.tw 資料集標示為不定期更新,且無版本紀錄與欄位定義文件,上述筆數為二〇二六年八月六日的快照。
7.2 三個等待解釋的實證異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崩跌,以及它真正發生的月份。 內政部警政署依該條例提出的請求,從二〇二五年全年 25,249 筆(佔該年 32.8%)掉到二〇二六年上半年的 18 筆(佔 0.05%)5,6。但把兩份半年報接起來看,年度對比會把轉折點藏住。逐月序列全部由警政署提出5,6,68,69。
| 期間 | 筆數 |
|---|---|
| 2025 上半年合計 | 20,325(月均約 3,388) |
| 2025-07 | 4,104 |
| 2025-08 | 813 |
| 2025-09 | 0 |
| 2025-10 | 6 |
| 2025-11 | 1 |
| 2025-12 | 0 |
| 2026-01 | 7 |
| 2026-02 | 0 |
| 2026-03 | 0 |
| 2026-04 | 10 |
| 2026-05 | 0 |
| 2026-06 | 1 |
半年數字自洽,20,325 加 4,924 等於全年的 25,249,而 7 加 10 加 1 等於 2026 上半年的 185,6,68,69。真正的轉折在二〇二五年八月到九月之間,八月已較七月下降八成,九月起實質歸零。二〇二六年的 18 筆是歸零後的殘餘,不是崩跌本身。
毒品條例沒有任何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的授權條文,不在附件一之列11。官方承認該類案件的依據是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19。附件二把該條例與行政執行法並列,屬第三類處分17。第三類處分受個案一年與法源二年兩層時間限制10。立法委員遲至二〇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才宣告推動補法22。
azurewebsites.net 誤封發生在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正是崩跌的前一個月,而該案處理的就是二萬三千餘個涉毒網站19。七月當月仍有 4,104 筆,八月降至 813,九月歸零,這個形狀與「重大誤封事故後執行策略緊縮」的時序吻合。二年落日期限屆至而補法未完成的解釋則失去了時序支撐,因為落日若在二〇二六年生效,二〇二五年九月不會先歸零;它至多能解釋為什麼歸零之後沒有恢復。時點一旦確定,兩個候選解釋的強弱就對調了。兩個解釋都無法驗證,因為行政院同意毒品案件使用該機制的函文日期未取得,而刑事局的說明也沒有交代事故後的執行政策調整。
菸害防制法走同一條路徑、同樣屬第三類,二〇二六年上半年卻年化成長 488%。衛福部的逐月筆數為 758、669、969、872、1,209、1,617,整體趨勢上行但非單調,二月與四月都出現回落5,6。同構的兩條路徑走向相反,說明第三類處分的收縮並非整批適用,各法律類型有各自的節奏。
本次檢索未找到任何監察院調查報告、糾正案,或法院裁判針對 DNS RPZ 或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的適用作成不利認定。
機關間恢復解析率的離散度。 二〇二六年上半年整體恢復率為 0.104%(40/38,417),機關間從衛生福利部的 0.03%(2/6,094)到雲林縣政府的 100%(1/1)5。這個離散度至少有兩種解釋,小樣本雜訊或機關審查品質差異。但以現行分母做漏斗圖檢定的結果是,在整體恢復率如此之低的情況下,樣本數超過六千的機關即使恢復率為零,仍落在 99.8% 控制界限內65。現行欄位對「恢復太少」沒有偵測力,這個負面結果本身就是政策建議的依據。
兩套官方數字的落差。 警政署清單與 TWNIC 報告在同期、同機關、同法源上差 1.95 倍5,8。逐月對照顯示落差幾乎全部集中在二〇二六年一月,該月警政署清單為 25,439 筆而 TWNIC 為 4,179 筆,二月則分別是 1,346 與 1,341,只差五筆5,8。這強烈支持「計數單位不同加上一月做過一次歷史批次匯入」的組合,但欄位定義文件未公開,推斷無法確認。
7.3 十二個可執行的研究設計
| # | 研究問題 | 主要資料 | 方法與統計量 | 資料取得難度 |
|---|---|---|---|---|
| 1 | 毒品條例崩跌的成因識別,中斷點設在 2025-08 | 月度筆數×法條×機關、行政院同意日、刑事局事故後政策文件 | 受控中斷時間序列,以詐欺條例為控制序列,估水準跳躍與斜率變化 | 中 |
| 2 | 菸害防制法暴增的執法強度變化 | 月度筆數、國健署查處統計 | 同上架構,另做中央與地方分解 | 低 |
| 3 | 機關間恢復率的離散度 | 恢復解析機關別 | 漏斗圖加 Winsorised 過度離散因子,beta-binomial 收縮估計與組內相關係數 | 低 |
| 4 | 換掉分母的審查品質指標 | 申訴受理數 | 拆成申訴率與申訴成功率兩個比率 | 高 |
| 5 | 行政路徑與司法路徑的差異 | 20 筆法院案件、裁判書全文 | 裁判書結構化編碼加 Fisher 精確檢定 | 中 |
| 6 | TLD 集中度與打地鼠的邊際成本 | 警政署清單、ICANN DAAR、TLD 批發價 | 以 Public Suffix List 去重、HHI 與 Gini、相對風險、價格彈性迴歸 | 中 |
| 7 | over-blocking 偵測與名單反推 | 自建探測清單、多解析器對照 | 一致性啟發式加雙編碼者判定與 Cohen’s κ | 中 |
| 8 | 處分書文本分析 | 處分書全文或裁判書 | 救濟教示、事實認定、比例原則說理的記載率 | 高 |
| 9 | 封鎖存續時間與落日的實際執行 | 每日或每週清單快照 | Kaplan–Meier 與 Cox 模型,檢驗一年處是否出現解封危險率尖峰 | 低到中 |
| 10 | 加密 DNS 與公共解析器的侵蝕 | APNIC Labs 每日快照 | 涵蓋率上下界與年度變化率 | 低 |
| 11 | 三套官方數字的對帳 | 兩個資料集加透明度報告 | 逐月落差、去重前後相關、展開係數迴歸 | 低 |
| 12 | 封鎖與詐騙財損的關係 | 月度封鎖數、165 儀表板 | 分布式落後模型與交叉相關函數,只能做描述性關聯 | 低 |
方法依中斷時間序列的分段迴歸架構66與漏斗圖的過度離散處理65設定。研究九的設計 B 只需每月下載兩個資料集做版本差分,可以立即開始,且愈早開始序列愈長;但警政署資料集目前只涵蓋八個月,是滾動窗口、上架時才開始累積、還是舊資料遭覆蓋,直接決定這個設計是否成立,應先向該機關確認7。研究十一是後續多數題目的前置作業。
數位產業署資料集的 1,546 筆全數可解析日期,網域從註冊到被封的中位存活時間為 45 天,40.4% 在註冊後三十天內被封,64.5% 在九十天內32。以低價新 gTLD 的促銷價計算,攻擊方替換一個網域的邊際成本遠低於行政機關作成一份處分書的成本。APNIC Labs 的台灣資料顯示境內解析路徑合計約 86.5%,Google Public DNS 8.45%、Cloudflare 2.34%,約 13% 走非境內路徑,其中單一最大網路的比例達 17.8%63。這個 13% 是繞過率的上界估計,因為同國他 AS 這一項包含企業自建與學術網路解析器,且 APNIC 的量測以流量加權,未按人口加權63。
OONI 在台灣有大量既有量測,二〇二六年上半年 4,433,263 次,但 confirmed 僅 108 次62。最合理的推論是 OONI 的封鎖頁指紋資料庫沒有收錄 TWNIC 警語頁的特徵。向該專案提交指紋是一件成本極低的貢獻,之後台灣的封鎖情況就會在國際測量網絡上成為可長期追蹤的公開序列。
7.4 透明度報告的欄位缺口
| 排序 | 缺口 | 為什麼關鍵 | 補起來的成本 |
|---|---|---|---|
| 1 | 形式審查駁回數與理由分類 | 驗證把關是否存在的唯一可觀測指標 | 極低 |
| 2 | 申訴受理數與處理結果 | 沒有這個分母,恢復率無法解讀 | 低 |
| 3 | 恢復解析的事由分類 | 撤銷、廢止、期滿、申請解除四者規範意義完全不同 | 極低 |
| 4 | 到期解封筆數 | 一年落日產生的退出流量現在完全沒有記錄 | 極低 |
| 5 | 續行函知筆數 | 落日條款是否被執行的直接指標 | 極低 |
| 6 | 計數單位定義 | 直接決定所有數字的意義 | 零 |
| 7 | IASP 參與名單與涵蓋率 | 使用者無從知道自己的 ISP 有沒有參與 | 低 |
| 8 | 封鎖起訖日期或存續時間分布 | 封鎖是否事實上永久的唯一答案來源 | 中 |
| 9 | 通知紀錄 | 有沒有任何一方通知網域持有人 | 中 |
| 10 | 警語點擊的去識別化與保存政策 | 半年 3.46 億次的行為資料,治理規範未公開 | 零 |
| 11 | 處分書法源條號到項款 | 現行只到法律名稱,無法區分明文授權與行政執行法補充 | 低 |
| 12 | 刑訴扣押路徑的統計 | 附件一註一揭示的第三條路徑不在現行二分法內 | 低 |
依透明度報告現有欄位5,6與參考程序所示制度事實10,11盤點。台灣的透明度報告在數量、機關、法律依據三項上不輸國際範本,落後的是遵從與拒絕這一欄。
八、可能的政策建議
政府自己已經寫好的那幾條,用的動詞是「宜」與「得」,把它們提升為有拘束力的義務,就是最現實的改革槓桿。參考程序第八點的名單公開、第九點第一款的建立申訴機制、第九點第三款的提供處分書,三個動詞分別是「宜」「宜」「得」,沒有一個是「應」10。
| 建議 | 行動者 | 法律工具 | 可行性 |
|---|---|---|---|
| 透明度報告增列駁回數、恢復事由分類、到期與續行筆數、計數單位定義、IASP 涵蓋率、刑訴扣押路徑筆數 | TWNIC、數位發展部 | 自律規範或參考程序增列 | 高 |
| 把落日條款的理由從伺服器資源改寫為定期複審權利保障,續行時要求重新記載違法狀態,並公開到期、續行、終止三類筆數 | 數位發展部 | 行政規則修訂 | 高 |
| 處分書應記載事項增列事實認定要旨、較小侵害手段之說明、以及救濟方法期間與受理機關 | 數位發展部 | 行政規則修訂 | 高 |
| TWNIC 就每件請求留存四要件審查紀錄,未通過者書面敘明理由回覆處分機關 | TWNIC | 自律規範 | 高 |
| 公開所有經行政院同意依行政執行法 §36 啟動的類型、同意日期、二年期限屆滿日與法制化進度 | 行政院、數位發展部 | 主動公開 | 高 |
| 公開警語頁面資料的欄位、特定目的、保存期限、去識別化方式與用途限制 | TWNIC | 隱私政策 | 高 |
| 把「IASP 得提供處分書」改為處分機關應以合理方式使網域持有人得知處分存在、依據、標的與救濟途徑;最低限度是在警語頁載明處分機關與案號 | 數位發展部、各處分機關 | 行政規則,或於詐欺條例 §42 增訂通知義務 | 中 |
| 建立單一對外申訴入口,負責收轉、回覆與統計公開 | 數位發展部 | 行政規則加跨機關協調 | 中高 |
| 名單改為按法條類型的預設規則分級公開,詐欺、菸害、著作權、商標、選罷法類預設公開,兒少與性侵害類維持不公開但公開聚合統計;同時把現有兩個資料集升級為定期更新、有版本、有欄位定義的正式資料集 | 各處分機關、數位發展部 | 行政規則 | 中高 |
| 停止以屏蔽網域數作為打詐成效的代理指標,改以實際攔阻比例與標的存續時間衡量 | 數位發展部、警政署 | 績效指標設計 | 中 |
| 建立研究者資料存取制度,經審核者得在安全環境中存取全量名單、審查紀錄與聚合點擊資料 | 數位發展部、國科會、TWNIC | 先行政規則試辦 | 中 |
| 建立獨立申訴審查機制,輕量版為外部委員複核小組出具公開意見,重量版為修法設立獨立審查程序 | 數位發展部(輕量)、立法院(重量) | 行政規則或修法 | 低到中 |
可行性判斷的依據是所需法律位階與涉及的機關權限重分配程度。前六項全部落在行政規則或機構自律規範層級,不需修法,且所需資料多為既有作業的副產品。後六項依序涉及跨機關協調、資料治理規則、績效敘事調整,直到最後的機關權限重分配。
公開名單會幫詐騙集團確認哪些網域被盯上,是最常聽到的反對意見。詐欺類名單已公開 69,370 筆而未見損害,且被封方比研究者更早知道自己被封7。至於通知網域持有人會讓對方提前換域名的顧慮,中位存活只有 45 天,對方本來就在高速輪替32,且這個顧慮對菸害、著作權、商標類不成立,可依法條類型分級。事前審查會拖慢即時處置的疑慮則可以靠設計化解,獨立審查改採事後複核,德國聯邦網路局的模式與台灣現況在這一點上可以調和52。
九、這份研究的邊界
打詐成效無法歸因。 行政院打擊詐欺指揮中心於二〇二六年三月八日公布小紅書封鎖前後的統計,封鎖前十一個月月均 68.7 件、封鎖後三個月月均 18.3 件,財損下降約 51%67。這組數字有四個限制,前後對照無對照組、平台被封後通報路徑可能改變、期間長度不對等且封鎖後涵蓋農曆春節、以及仍能使用該平台者的風險特徵與一般使用者不同。更根本的問題是,同一時期還有金流阻斷、廣告平台實名與下架、簡訊與門號管制、165 專線擴充、金融機構臨櫃關懷等多項措施同時推進,這些措施與封鎖量在時間上高度共線。封鎖與詐騙財損下降之間的因果關係,現有資料無法識別。任何「封鎖使財損下降百分之幾」的陳述在目前的資料條件下都不成立。
兩項檢索邊界。 立法院逐字紀錄與司法院系統內的判決檢索,本次未能觸及。這意味著兩件事無法確認,一是各條文在委員會與院會審查過程中的完整討論,二是是否存在涉及停止解析的訴願決定或行政法院裁判。關於救濟空白的描述,建立在公開文件的制度分析上,不建立在窮盡的判決檢索上。
幾個數字的性質。 兩個 data.gov.tw 資料集的筆數是二〇二六年八月六日的快照,資料集標示為不定期更新且無版本紀錄7,31。子網域展開比例的計算使用末兩段標籤做近似,對 .com.tw 一類多段後綴會誤切,正文中的相關數字均以「約」與「以可註冊網域計」表述8。數位產業署資料集中通報日期與停止解析日期百分之百相同,這是欄位顯示的結果,兩個欄位是否為同一工作流程同時寫入尚未確認32。附件二把毒品條例的處分機關列為檢察機關,而透明度報告中該法源的請求,無論是二〇二五年的 25,249 筆或二〇二六年上半年的 18 筆,全部由警政署提出,這個機關錯位待釐清5,17,68,69。參考程序的頁面更新日期為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而文號為一一四年一月九日,本次取得的版本是否為最新未確認10。同一份文件的第七點說明一寫「現階段停止解析行政處分可分為兩類」,規定本身卻列了三款,前面採用的是三類的分法,這個文件內部的不一致一併記於此10。
這三項限制不改變上述對制度本身的描述,限定的是能從這些描述推出多遠。法源的分布、程序的設計、當事人的配置與現有資料的可用性,都建立在可查證的公開文件與可複驗的計算上。封鎖的實際成效、落日條款是否被執行、以及形式審查究竟擋下過什麼,則要等透明度報告的那些欄位補齊之後才有辦法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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