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泥關心的難題.
EN ← 回到豆泥部落格
← All essays

民主與政治理論

形式一直在長,天花板沒有動過:中國基層參與的三十年

“中國的參與式預算、社區營造與審議民主走過三十年,參與的形式一路擴張,居民能決定的那個上限始終沒變。溫嶺全市十三年的有拘束力通道移動 6,183 萬元,澤國鎮一鎮一年的無拘束力通道就移動約 7,345 萬元。停下來的東西,落在授權者願不願意回應這一層。”

AI 協作 39 分鐘 #2026-07-30-china-participatory-governance-rise-fall
AI 生成資訊

模型:AI 協作

生成日期:2026年7月30日

提問:中國的參與式預算、社區營造與審議民主,從 1999 年到現在究竟是一條先起後落的曲線,還是一條起點就設有天花板的水平線?如果是後者,2013 年之後停下來的到底是什麼?

這篇文章由 AI 協作完成研究與初稿,題目、推理鏈與論證結構由我設定。文中的高風險主張都經過獨立查核,逐條比對原始文獻,數字與規模類主張全部標明來源等級,凡屬地方自述、機構自陳或推算值者一律於註中標出。另有兩點需要先講。第一,可用文獻高度集中在北京、上海、成都、深圳與溫嶺,全文推論只在這個範圍內成立。第二,涉及仍在中國境內運作的組織與個人的部分,只使用已公開發表的資料,不做身分推斷。

一、把五十萬元從計生經費挪到垃圾清運

2006 年,浙江溫嶺市新河鎮開鎮人代會。鎮人大代表依當年新設的五人以上聯名門檻,提出兩份預算修正議案,把計生手術及外出調查經費減少 50 萬元,把垃圾清運經費追加 50 萬元。議案交付全體會議表決,全票通過,政府據此修改了預算14

一個鎮的代表,把一筆錢從一個科目搬到另一個科目,而且政府必須照辦。這種事在中國基層並不是孤例。前一年,隔壁的澤國鎮用隨機抽樣加審議式民調的方式,讓被抽中的居民為三十個建設項目排出優先順序,那年的項目總需求約 1.36 億元、可用資金約 4,000 萬元1

這批實驗在 2000 年代成了海外中國研究的熱門對象。He 與 Warren 給它取名 authoritarian deliberation4,Teets 用 consultative authoritarianism 描述國家與社會組織的共同演化5,Nathan 更早提出的 authoritarian resilience 則預期這類程序會逐步制度化6。2013 年之後,這類研究明顯稀薄下來。留在公共討論裡的,多半是一條先升後降的曲線。

曲線的說法很順口,可惜兩邊都經不起檢查。

若「起」指居民對公共資源的決定權曾經上升,「落」指那份決定權後來被收回,這兩段各自需要證據,而且證據要落在同一個對象上。

先看「起」那一段。Fewsmith 2013 年的專書逐一檢查了溫嶺的民主懇談與參與式預算、四川的鄉鎮長公推公選、黨內民主等十餘個案例,判定它們都沒有留下持續的制度化。他把阻力歸給官僚利益、黨管幹部的組織原則,以及黨委書記定期輪調這類常規實踐,並指出要讓地方官員對公民負責,所需的改革會深入黨的組織結構7。這份判斷用的資料全部來自 1999 至 2012 年,也就是曲線正在上升的那一段。天花板不必等到收縮發生才看得見。

另一份研究看起來相反。趙琦 2020 年的溫嶺個案追蹤認為該項目已持續二十年以上、初步實現制度化;同一篇文章也寫明,由於缺乏更高層級官員的投入,溫嶺的政策創新沒有擴散到其他地區,也沒有上升為中央政策8。一份判的是單點的存續,一份判的是母體的擴散。兩者可以同時成立。

再看「落」那一段。可指認到年份、鄉鎮、科目與金額的預算改動紀錄,最硬的幾筆恰好落在 2013 年之後。溫嶺澤國鎮 2013 年經民主懇談增加 8 個預算項目、減少 9 個,涉及 1,053 萬元;2014 年增加 8 項涉及 1,875 萬元、減少 7 項涉及 5,470 萬元9。2022 年溫嶺市文旅局的部門預算經 43 個代表聯絡站協商,收到 162 條建議、採納 16 條,調整 157.4 萬元10。2024 年 9 月,由台州市人大常委會牽頭起草的〈公眾參與政府預算審查工作指南〉列入浙江省第一批地方標準制定計畫11。這條線上沒有任何一年出現消失。

兩邊合起來,得到的是一條起點就設有天花板的水平線。上升的那一段沒有把決定權抬高,下降的那一段也沒有把決定權拿走。「起與落」所描述的,比較接近研究者與媒體的注意力曲線。

水平的是上限,不是流量。三十年間確實有東西在動,而且動的形狀相當一致。在三個彼此獨立的領域裡,同一個動作重複出現。形式被保留甚至擴張;形式旁邊加裝一道由同一體系控制的閘門;然後在不遠處,建起一條規模大得多的官方平行管道。這個動作不需要廢除任何東西,所以它不會留下廢除的紀錄。

有一件事得先講清楚。「形式保留、功能置換」在比較政治的文獻裡有大量非威權的案例。Baiocchi 與 Ganuza 追蹤參與式預算從愉港(Porto Alegre)擴散到科多巴與芝加哥,發現「溝通」的維度被保留,「主權」的維度被系統性剝離12。巴西《城市法》(Lei 10.257/2001)第 44 條把辯論、公聽會與公眾諮詢列為市議會通過預算的強制條件,這是可查文獻中參與式預算取得過的最高法律位階;愉港仍然在 2017 年被新市長政府以資源不足為由中止兩年13。法律位階保得住形式,保不住功能。把中國案例的天花板整筆記在政體帳上,會是一次過度歸因。

二、三十年裡先後發生了什麼

故事的起點比 1999 年更早,起於一場崩解。1990 年代,單位制解體,工廠與機關不再包辦職工的住房、託兒、就業與養老,城市裡出現大片沒有人負責的生活空間。民政部在這個空缺上推「社區建設」,以街道辦事處與居民委員會為節點,重新搭起一張治理網絡3。這一步決定了後面三十年的組織條件。中國城市基層唯一現成的參與載體,從一開始就是行政體系自己長出來的那一個。

1999 年,溫嶺松門鎮辦了第一場後來被稱為「民主懇談」的活動。它的來歷相當務實,鄉鎮財政要公開,基層財務糾紛要化解,官員需要一個能把爭議收攏起來的場合。2005 年,澤國鎮靠 Fishkin 團隊帶來的隨機抽樣與審議式民調做出了國際能見度1;同一年,新河鎮開始把懇談接到人代會的預算審查上,隔年通過了那兩份 50 萬元的修正議案14。2008 年,兩件同樣重要的事發生在兩個省。成都開始按村撥付「村級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專項資金」,由村民議事會決定項目,涵蓋兩千三百餘個行政村與農村社區、約五百萬農村人口2;浙江寧海縣的力洋與大佳何兩鎮,開始試辦由人大代表投票決定政府實事項目的做法39

2013 年常被當成分水嶺,但這一年發生的事並不指向同一個方向。國務院機構改革放寬了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四類社會組織的直接登記30,社會組織的家數增速在隔年衝上高點28。「楓橋經驗」在同一年迎來五十週年紀念,被重新抬進官方論述。Fewsmith 的專書也在這一年出版,用上升期的資料判定那十餘個實驗都沒有制度化7。放寬與收攏同時在場。

接下來四年,兩條線各自加速。官方政策這條線持續把形式寫進更高的文本。2014 年修訂的《預算法》第 45 條,把「聽取意見」變成人大的法定程序義務16;2015 年中辦與國辦發文,要求擴大並強制城鄉社區協商49;2017 年 6 月的社區治理意見,把目標寫成基層黨組織領導、基層政府主導的多方參與42。民間組織這條線同時被重新編制。2015 年 9 月,中辦印發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意見37;2016 年慈善法通過,《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於同年 4 月通過、2017 年 1 月施行,登記管理機關是公安機關33。評價的通道也在這幾年關上,中國地方政府創新獎辦到第八屆之後停辦43,總負責人俞可平在 2015 年 10 月辭去中央編譯局副局長職務44。2017 年秋天開十九大,同一年成都設立了市委城鄉社區發展治理委員會24

再往後,改的是技術路徑與主管機關。2019 年,北京的 12345「接訴即辦」上線,把矛盾化解改成一條熱線、一張工單、一次打分38。2020 到 2022 年是網格動員的高點,那是極端狀態下的觀察,本文不拿它當常態的證據。2021 年土地出讓收入見頂,此後連年下滑48。2022 年,社會組織總量出現首次負成長21,同年的十四五規劃要求全面落實黨領導下的城鄉社區協商制度42。2023 年 3 月,中央社會工作部組建23;同年,「楓橋經驗」再度被表彰。

最後兩年,形式仍然在往上長。2024 年 9 月,溫嶺那份公眾參與預算審查的工作指南列入浙江省第一批地方標準制定計畫11。2025 年 10 月 28 日,《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完成修訂,條文從 23 條擴成 50 條,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19

把三十年攤平來看,最醒目的不是任何一次廢止。這條線上找不到一份取消民主懇談的文件,找不到一次撤銷村民議事會的決議,也找不到一條被刪掉的法律條文。找得到的全是相反的東西,法條變多、章節變厚、標準立項、覆蓋率上升。真正改變的東西,得換一個地方找。

三、被改動的,是預算裡可以自由裁量的那一小塊

趙琦 2020 年發表於《公共行政評論》的個案追蹤,依據 2018 年 5 月至 2019 年 10 月間的十次深入訪談、五次焦點小組訪談與溫嶺人大的改革彙編檔案,給出了一組其他來源都沒有的彙總統計。從開始進行預算修正的 2006 年到 2018 年,溫嶺市各鎮提出預算修正議案共 168 件,列入大會 91 件,通過 80 件,涉及資金 6,183 萬元8

十三年,6,183 萬元。分攤到溫嶺全市各鎮,年均約 476 萬元。對照澤國鎮一鎮 2008 年約 24,852.3 萬元的年度預算15,被修正議案實際改動的金額相對於同期各鎮預算總和,是低個位數的百分比。

比金額更關鍵的是科目。被改動的集中在建設項目與事務性經費,不涉及人事,不涉及上級專項資金的用途變更,不涉及土地出讓收入的分配。被授權可以改動的,是預算中地方可自由裁量的那一小塊。後面所有推論都站在這個限定上。

168 件裡有 77 件、45.8% 根本沒有進入表決議程;列入的 91 件通過 80 件,通過率 87.9%8。列入與否由人大主席團決定。篩選幾乎全部發生在議程階段,表決那一關近乎橡皮圖章。代表與居民握有的是提案權,加上被篩選之後的表決權。

同一個結構在最接近「居民直接決定」的機制上也看得到。2018 年溫嶺以差額票選的方式,從 9 個民生實事項目中剔除了支持率最低的 2 個8。可以行使的動作是從政府擬定的清單中剔除,不包含決定清單上該有什麼。

法律化的內容停在同一個位置。2014 年修訂的《預算法》第 45 條規定,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審查預算草案前,應當採用多種形式,組織本級人大代表聽取選民和社會各界的意見16。條文明文涵蓋鄉鎮這一級,溫嶺的全部案例都發生在鎮,溫嶺官方與《浙江人大》因此把它認定為溫嶺經驗的法律化17,在條文範圍上站得住。它課予人大一項程序義務,居民並未因此取得可主張的請求權,也沒有規定意見未被採納時會怎麼樣。

2024 年那份浙江省地方標準的立項內容同構。標準化的六個項目是參與人員要求、參與形式和渠道、參與內容、參與過程、意見反饋、滿足度評價11,全部落在程序與品質管理層面,沒有一項處理參與結果對預算的拘束力。

現在把兩個數字並排。溫嶺全市十三年間,有法律拘束力的預算修正議案通道,移動了 6,183 萬元8。澤國鎮一個鄉鎮在 2014 年一年之內,沒有拘束力、依賴政府自願回應的民主懇談通道,移動了約 7,345 萬元9

兩組數字計的是兩個不同的機制,不可加總,也不可互換。前者由代表聯名提出、經主席團列入議程、由人代會表決通過,政府必須據以修改。後者是政府在協商之後自行修改預算草案再送人大,屬於行政裁量下的回應,隨時可以不回應。

一個鄉鎮一年的自願回應,量體超過全市十三年的強制修正。參與所產生的實際影響,絕大部分流經的是可撤回的那條通道。

四、同一個動作,做了三遍

2013 年之後的變化,形狀比「收縮」這個詞所暗示的更具體。人大預算審查、城市社區與社會組織各自完整重複了一次同樣的動作。另外有兩個案例不完全合拍,它們同樣有用。

三種參與式預算,不能合併敘述

人大這條線上,三段動作都齊。形式持續加碼,法定程序義務16之外,2022 年台州還把城西街道與澤國、大溪、新河、塢根四鎮列入「參與式預算數智在線」試點18,程序更細,覆蓋更廣11。閘門是議程,45.8% 的修正議案停在那裡,列入與否由人大主席團決定8。平行管道是那條無拘束力的協商通道,量體遠大於有拘束力的表決通道,代價是它隨時可以停止回應。

有一點容易被忽略。溫嶺型的參與式預算,決定權從未下放給居民,一直在鎮人大代表與人大主席團手上。2013 年之後發生的事情,比較接近凍結加精緻化,位階不動,被置換的東西落在別處。這套程序在 2000 年代服務的目標是化解基層財務糾紛、回應鄉鎮財政公開的壓力。2020 年代服務的目標是展示「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基層單元。程序沒有變,程序被用來做什麼變了。

成都那一類不一樣。村級公共服務資金這一類,村民議事會確實一度握有專項資金的項目決定權;2017 年之後,隨著黨組織對議事程序的把關制度化,決定權向黨組織端移動24。這裡要標一個限度。可被檢視的是議事程序把關的制度化,決定過程本身沒有直接的觀察資料,決定權的移動是從前者推得的推論。

還有第三類。澤國鎮 2005 年的審議式民調由外部學者主導設計,有紀錄的舉辦集中在 2005、2006 與 2008 三年1,外部團隊退場之後就沒有再每年舉行,形式併入常規的民主懇談與人大預算審查。外部正當性供給確實有作用,也確實脆弱。

三種擺在一起,差異就清楚了。溫嶺型在人大體系內,從未下放決定權;成都型在村級自治體系內,下放過又收回;展演型靠外部團隊撐著,團隊走了就散。把三者合併敘述為「中國的參與式預算」,會同時弄錯好幾件事。在本文可及的案例中,村級自治體系是唯一觀察到決定權曾實際下放、其後又向黨組織端移動的類型,「抽換」一詞在人大體系內不適用。這只能寫成存在命題,可及的案例集中在少數幾個被反覆研究的地區,撐不起「只有這一類符合抽換」這樣的全稱判斷。

居委會與社會組織

居委會這一層,形式的擴張最容易量化。《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1989 年版共 23 條、不分章,2025 年修訂版擴為 7 章 50 條,新增了選舉、居民會議與居民代表會議、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三章19。鄉鎮(街道)社會工作服務站從 2021 年 3 月的 5,128 個增至 2023 年 1 月的約 2.9 萬個,全國覆蓋率約 78%,這一組數字來自部門新聞稿與媒體轉述,等級低於本段其他數據20。截至 2022 年底,城市社區綜合服務設施覆蓋率達 100%21。上海的社區規劃師制度在 2018 至 2019 年間,於六個中心城區陸續達成全街鎮覆蓋22

閘門寫在同一部法律裡。2025 年修訂法第 18 條,居委會候選人由社區黨組織提名推薦或十名以上選民聯合提名推薦;第 30 條,需由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應當先經社區黨組織研究討論;第 8 條,居委會主任可由社區黨組織負責人依法定程序擔任,成員可與社區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19。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說明把五種「民主」形式完整列舉,同時為每個環節指定把關的主體19。條文從 23 條長到 50 條,提名權在同一份文本裡被指定,這是同一次修法做的兩件事。

平行管道是主管機關本身的移動。2023 年 3 月中央社會工作部組建,民政部「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的職責從國務院系統劃入黨的機構23;成都的市委城鄉社區發展治理委員會於 2017 年設立,2024 年改為市委社會工作部24

專業者這一側的處境類似。上海社區規劃師制度的研究指出,這套制度依託現行行政網絡與政策網絡,行政部門在權力格局、團隊選擇與項目供給上處於主導地位,部分區的社區規劃師由職能部門人員直接擔任22。Audin 更早把居委會的處境命名為「參與式官僚化」,指地方行政部門把居委會當作行政輔助機構使用,同時拒絕給予它正式的科層身分25

這次修法是全篇最強的單一物證,限度也最需要標示。該法 2026 年 1 月 1 日才施行,目前只能證明條文,證明不了執行19

社會組織那一側,同一個動作換了一種材料。形式在法律上是開放的。2015 年施行的《環境保護法》第 58 條,給了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符合資格者約 700 餘家26。這條規定至今有效,2023 年法院仍受理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240 件27

閘門是財務上的。一件環境公益訴訟的週期約三到四年,鑑定費用經常超過百萬元,勝訴後可回收約六成。實際行使過這項資格的組織長期停在二十至三十家,約占具資格組織的 3% 至 4%27。資格是開放的,行使資格的條件把絕大多數持有者擋在門外。

平行管道的量級對比極為懸殊。2020 年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3,454 件,占比 97.1%;社會組織提起 103 件,占 2.9%27。同一項功能被保留在法律裡,同時被一條規模大三十倍的官方管道承接。

資源結構的時序容易被誤讀。社會組織家數從 2012 年的 49.9 萬個增至 2015 年的 66.2 萬個,增幅約 33%,年增速的高點落在 2014 年28;服務類政府採購規模則從 2013 年的 1,534.4 億元增至 2024 年的 11,966.12 億元,占政府採購總額的比重從 9.4% 升至 35.45%29。兩條線的轉折點不同。數量的閘門更可能是 2013 年放寬四類組織直接登記30;政府購買服務決定的是社會組織的形態,不是它的數量。

依賴關係確實存在,但它是不對稱的。河北 2023 年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結構中,企業約占 76%,社會組織約占 17%,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約占 6%31。社會組織高度依賴這個市場,這個市場並不依賴社會組織。專屬社會組織的中央管道同時在收窄。「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的規模從 2012 年的 1.94 億元,依公布的每項資助上限推算,至 2025 年約為 0.42 億元,降幅約七成五32;這一項屬於推算值,沒有原始統計可以直接對應。錢的總量變多了,專屬通道變窄了。

境外資源這一側只能做一個比較弱的主張。《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2016 年 4 月通過、2017 年 1 月施行,登記管理機關為公安機關33。不論立法意圖如何評價,可觀察的副作用是重塑境內的資源結構。境外組織的存在規模,從舊制下 2004 年的 29 家代表機構,到 2022 年的代表機構 678 家與臨時活動備案 4,688 項,再到 2024 年 10 月的 765 家與 6,405 項;相對於估計逾七千家的母體,通過率約一成34。已登記活動約 80.53% 集中在經濟、教育、救災、衛生與環保34,權利倡議、法律援助與勞工幾乎全數缺席。

不過主要捐助者的撤出早於立法二到五年。全球基金 2011 年凍結對華資助並在其後永久停止,蓋茲基金會 2013 年後跟進35。把境外資金的萎縮完全記在法律帳上會高估法律的因果作用;比較準確的說法是,法律決定了留下來的是哪些組織與哪些議題,總量的下降另有原因。境外資金在中國社會組織收入中的占比則沒有任何可用的公開數字,這個空白不宜用其他國家的數字填補。

社會組織總量在 2022 年底出現首次負成長,為 89.1 萬個、比上年下降 1.2%21,但成因可能包含清理殭屍組織與行業協會商會脫鉤,不宜當作收縮的主要證據。Hildebrandt 與 Miller 把國家管理公民社會的方式描述為以例行法律行政程序為外衣的「安全繫繩」36,這個描述與本文所說的「無聲」同構;對應的時點是 2015 年 9 月 28 日中辦印發的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意見,早於慈善法與境外 NGO 法37

組織在這個結構裡的策略性配合,屬於資源約束下的理性選擇。把它讀成道德失敗會誤解機制本身。

兩個不整齊的案例

第一個是矛盾化解的技術路徑。「楓橋經驗」在官方論述裡指涉的內容前後有變,2013 年紀念五十週年與 2023 年再次表彰之間,被冠上這個名稱的實際作業方式已經改變。改變的是技術路徑,目標一直保留。

北京 2019 年上線的 12345「接訴即辦」,把 333 個街鄉按響應率(權重 30%)、解決率(35%)、滿意率(35%)逐月排名,在市委書記主持的區委書記月度會議上公布38。原本的做法是一群人坐下來討論資源怎麼分。新的做法是一個人打電話、一條工單派給一個部門、一個街道被打分。矛盾被個體化、去分配化地處理。

這是同方向的旁證,結構卻與前面三個領域不同。那三個領域的動作有三段,形式保留、加裝閘門、另建平行管道;這裡只有一次替代,中間沒有閘門。置換因此有第二種形態,把它當成第四次相同的動作則會失準。

工單制把街鄉的績效綁在響應、解決與滿意三項可逐月計分的指標上,考核密度因此上升;同一套設計並未給街鄉任何需要與居民共同決定的事項,原本落在集體審議場合的分配議題在這條路徑上沒有位置。這一步是從設計本身推得的,不是觀察到的,目前沒有任何城市在導入工單制前後集體審議事項數量變化的直接資料。可完整查證的資料也集中在北京一市,而北京是首都、並不典型,其他城市 12345 體系的設計細節與考核權重未逐一查證,來源屬地方公開資料等級38。證據強度低於前三個領域,這是把它列為變體的第二個理由。

第二個案例對「落」的敘事威脅最大,擴張時程完全落在 2013 年之後。2009 年 1 月 15 日,寧海縣力洋鎮人代會首次以代表票決方式決定政府實事項目;2013 年初寧波市人大常委會發文在全市鄉鎮推行;2017 年 3 月浙江省委與省人大常委會發文全省推進,至 2018 年 6 月實現市、縣、鄉三級全覆蓋;2018 年之後全國近二十個省區在部分縣市區推行39。2022 年 12 月浙江率先為該制度立法40,海南省人大也於 2024 年 1 月作出實施決定41。代表的投票對項目選擇具有拘束力。只看形式與法律位階,這是一條全國性擴張並且法制化的線。

它可以被限縮,而且不需要否認它。投票主體是人大代表,居民的角色在項目徵集階段。候選項目清單由政府擬定,代表的權力是從清單中選出若干,與 2018 年溫嶺「從 9 個中剔除 2 個」的結構相同8。最重要的一點是,它證實了程序升級與位階凍結可以同時發生。一項機制可以擴張覆蓋、上升到地方立法,並且完全不改變議程設定權的歸屬。

這反而讓「位階凍結」從溫嶺個案的描述升格為跨案的模式。需要誠實標示的是,本次檢索未取得代表否決政府候選清單、或代表增列清單外項目的案例。若存在這類案例,上述限縮須修正。

五、是政治轉向,還是地方沒錢了

變化為什麼發生,有兩個候選解釋。一個是中央政治轉向,一個是地方財政壓力。這個分岔很要緊。若是後者,中國的案例主要是財政結構問題,可比較的對象是所有經歷過財政緊縮的地方政府。

檢查下來,主因是政治轉向,財政壓力是次要而且晚發的因素,權重大約七比三,那三成幾乎全部落在 2020 年之後。

決定權歸屬在文件層面的移動時點很精確。2017 年 6 月的社區治理意見、2022 年十四五規劃裡「黨領導下的」城鄉社區協商制度42,到 2023 年 3 月中央社會工作部組建23,一路完成行政體系向黨體系的職權移交。

正當性通道的關閉集中在 2015 至 2018 年。中國地方政府創新獎自 2000 年舉辦到 2015 至 2016 年的第八屆為止,累計受理 2,004 個申報項目、178 個入圍、80 個優勝,是地方官員把程序創新換取政績可見度的主要管道43;它停辦之後,中央編譯局也在 2018 年 3 月的機構改革中不再保留44。同期境外 NGO 法於 2017 年 1 月施行33。境內評價通道與境外資助通道幾乎同時關閉,兩者都是政治性動作,都發生在土地出讓收入仍在成長的年份。

俞可平對 178 個獲獎項目的追蹤顯示,其中 13 項中止,原因分布為其他原因(主要是政治環境變化)約 39%、上級干預約 33%、領導更替約 14%、主動終止約 14%45。財政原因完全不出現。這份調查由主辦方執行,樣本小、存在合意性偏誤,但財政原因的缺席本身是資訊。

財政解釋的嚴格版本是「可自由裁量的預算外資源被制度性剝離,參與式配置因此失去標的」,環節有三個。2014 至 2015 年的財政制度改革移除了地方的預算外裁量空間,國發〔2014〕43 號文剝離融資平台的政府融資職能,新預算法把地方合法舉債限縮為政府債券46。2020 年財政部令第 102 號明列六類不得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範圍的事項,並排除公益一類事業單位與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作為承接主體47。2021 年之後土地出讓收入結構性下滑,2022 至 2024 年累計降幅約 44.1%,加上基層保基本民生、保工資、保運轉的剛性支出,擠壓掉裁量性支出48

三個環節的強度並不一樣。政府購買服務那一環站得住,財政部令與 2022 年社會組織總量首次負成長之間時序吻合、機制清楚;但它同時排除群團組織與公益一類單位,混合了財政與政治意圖,屬於規範化動作,不宜純粹歸類為財政緊縮。預算外裁量空間那一環與政治轉向重疊,無法用時序排除,而且專項轉移支付的金額並未減少,項目數從 220 個壓減至 2014 年的約 150 個是整併,沒有削減。土地出讓收入那一環晚了八年,可以解釋 2022 年之後的縮量,解釋不了 2013 至 2020 年的權限移動。

三項獨立證據進一步削弱財政解釋。2015 年土地出讓收入單年下降 21.6%(約 3.37 兆元,僅完成預算的八成)48,同一年中辦與國辦發文擴大並強制城鄉社區協商,設定「到 2020 年」的制度化目標49。若財政是主因,方向應該相反。浙江是土地財政依賴度最高的省份之一50,溫嶺參與式預算在衝擊最深的年份不僅存續,2024 年還立為省級地方標準11。成都村級公共服務資金從 2008 年每村每年 20 餘萬元漲到近年 40 餘萬元,同一份案例研究卻顯示農民滿意度從村莊自治階段的九成以上降至多元主體治理階段的約七成,交易成本上升51。資源增加與配置品質下降同時出現,切斷了「資源多寡決定參與品質」的假設,這一項的限制是單一村莊案例。

錢的總量同時在增加。專項轉移支付從 1995 年的 375 億元增至 2014 年的 18,941 億元,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從 2013 年的 394 億元增至 2017 年的 861 億元52。到 2020 年底,全國有 91.8 萬名第一書記與駐村幹部在崗53;成都到 2023 年建成網格黨組織 6.4 萬餘個、配備微網格員 14.1 萬名54。項目資金持續增長,項目的決定權經由駐村幹部、下沉幹部與網格黨組織被接管。

財政壓力在因果鏈上的位置因此可以確定。它讓 2013 年即已選定的路徑變得不可逆,把可自由分配的標的縮小,並使「動員組織」相對於「發放項目」的成本優勢上升。它鎖定路徑,沒有啟動路徑。決定權歸屬的移動集中在 2013 至 2017 年,土地財政的下滑始於 2021 年,晚發的變數無法啟動早發的過程。

政治解釋本身也有兩個弱點。它無法單獨解釋形式為什麼被保留甚至被強制擴張。若授權者的偏好單純轉向控制,最省事的做法是廢除協商程序;實際做法卻是 2015 年強制、2021 年再強制、2022 年寫入五年規劃、2024 年在浙江立為地方標準。協商形式對授權者顯然有正面價值,例如資訊採集、同意生產與責任下移。另一個弱點是它幾乎全部建立在中央文件與時序相關性上,沒有識別策略,也無法排除文件只是追認地方已經發生的變化。上面那個七比三,應該讀作權重排序,它不是因果估計。

六、把中國放回比較裡

台灣的里長、日本的町內會、中國的居委會

把台灣或日本設定為「居民自組織為主體」的對照組,在證據上會失效。Read 把北京的居委會與台北的里長當作同一類制度現象處理,稱之為行政式的基層動員55;日本的地方政府長期把町內會當作首要合作對象,並委託它了解居民想法,以便組織服務或預先化解反對56。三地的鄰里組織都帶有國家設置或半國家化的行政輔助性質。

可分離的差異落在三條軸線上。

第一條是組織載體是否分立。台灣在里鄰體系之外另有社區發展協會、社造團隊與各類 NPO;日本在町內會之外另有まちづくり協議会與 1998 年 NPO 法之後的法人組織,倡議經常由町內會領導層之外的行動者提出56。中國的社區建設把服務、動員、協商疊加在居委會與其上級街道辦同一個載體上,缺少與行政末梢分立的組織載體。最接近的替代物是專業者主導的社會組織,而它的資源高度依賴政府購買服務。

第二條是鄰里職位持有者的報酬由誰支付。台灣里長依《地方制度法》第 59 條由里民選舉產生,為無給職;公所編列的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里每月新臺幣 5 萬元,法定性質是文具、郵電、水電等因公支出57。中國居委會的運轉經費與成員報酬由政府規定並撥付,1989 年法第 17 條稱為生活補貼費,2025 年修訂法第 41 條延續同一結構19。這是資源來源上最容易驗證的差異。

第三條是提名權與決策把關權。Read 發現台北的里長選舉具有真實競爭性,北京的居委會選舉出現不可預測結果的可能性極低55;2025 年修訂的《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把這條差異從實務慣例升格為法律條文19

三地都沒有給居民法定否決權。日本 1968 年《都市計画法》要求計畫向公眾公示,公聽會屬選擇性程序;1992 年起市町村基本計畫的居民參與雖已法定強制,面對既得利益仍被評為無效58。台灣的社造同樣長期被批評為計畫依賴、行政動員與主體性失落59。三方對照的結論只能建立在上面三條軸線上,無法建立在「有沒有參與形式」或「有沒有否決權」之上。

詞語的傳入路徑解釋了期待為什麼會錯位。「社造」先由日本進入台灣,1990 年代台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赴日考察並多次邀請千葉大學宮崎清指導,宮崎把日本經驗提煉為「人文地產景」框架,1994 年 10 月文建會提出「社區總體營造」一詞,陳其南在 1995 年為它寫入「造人」的規範內涵60。再由台灣進入中國大陸,可查證的引介集中在 2010 年之後,最具體的個案是 2014 年廈門市海滄區引入一位來自台灣的社區規劃專業者,薪資由第三方民間公司支付61。2017 年成都市發布〈關於進一步深入開展城鄉社區可持續總體營造的實施意見〉,直接使用「總體營造」一詞,主管機關是當年新設的市委城鄉社區發展治理委員會62。詞語移入了,它在台灣承載的規範期待沒有一併移入。

哪些是中國特有的,哪些不是

參與式預算在民主政體同樣依賴行政授權。Sintomer、Herzberg 與 Röcke 歸納的六種歐洲理想型中,多數落在公共財政諮詢與鄰里參與,決定權從未真正移轉63。Wampler 比較巴西八個城市,發現成敗主要取決於市長支持、公民組織密度與制度規則設計,不是分權程度本身64。塞維利亞曾把約半數參與式預算額度交給市民分配,2011 年右翼政黨執政後直接停辦65;這個比例出自案例資料庫的整理,來源等級低於本段其他數字,只能當作量級的指示。愉港的法定強制條件也沒有阻止 2017 年的中止13

所以「形式保留、功能置換」這個模式本身,大部分屬於參與式機制的一般脆弱性,約六到七成。若把它當作中國案例的核心發現,論證會被上面這四組證據一擊即破。

天花板的高度則相反,約七成記在政體特有性上,理由需要說得精確一點。愉港與塞維利亞在實作上曾達到的峰值高於中國案例,法條那一層卻沒有落差。巴西《城市法》第 44 條所強制的辯論、公聽會與公眾諮詢13,與 2014 年中國《預算法》第 45 條的「聽取意見」鎖定在同一階16,兩部法律都沒有把決定權交給居民。法條相同,實作峰值不同,要解釋的東西落在法條以外。

撤除時點的集中也幾乎全部記在政體特有性上。歐洲與巴西的撤除分散在各年,而且與選舉週期對齊;中國的關鍵動作集中在 2012 至 2017 年。替代物同時擴大末梢資訊能力這一項同樣偏向政體特有,對應資訊型威權對末梢資訊的功能需求66。撤除的無聲也偏向政體特有,但支撐薄得多。可用的對照只有塞維利亞一例,該市停辦不需要修法,卻仍留下公開爭議的紀錄,中國的對應動作沒有65。單一案例撐不起精確的比例,這一項只給方向,不給權重,來源等級也低於本段其他項目。上面這幾個比例都是分析上的排序表達,不具備可估計量的地位。

待解釋的問題因此換了位置。從「功能為什麼被置換」,換成「置換為什麼沒有留下紀錄」,也就是是否存在能把撤除轉化為政治衝突並留下檔案的自主選民、公共領域與司法通道。

反方向的偷懶同樣要避免。把威權體制等同於「協商必然只是表演」,在證據上也站不住。Tong 與 He 蒐集、驗證並編碼了 393 個基層協商案例,結論是有強證據支持這些實驗在協商過程上是民主的,同時呈現了變異與缺陷69。這份研究衡量的是協商過程的民主屬性,例如誰參與、如何發言、資訊是否公開,並未衡量資源配置決定權的歸屬,與本文的判斷不衝突。過程可以是民主的,決定權仍在別處,這正是溝通維度與主權維度可以分離的經驗例證。

三個框架各自能解釋一段,也各自在某處失效。Nathan 的 authoritarian resilience 預期這類程序會逐步制度化6,被否證得最乾淨。2013 年之後程序繼續精緻化,決定權的位階並未跟著上升,Fewsmith 用上升期的資料就已判定十餘個實驗沒有制度化7;程序的細化被讀成制度化,就是它的失效方式。Teets 的 consultative authoritarianism5 在資源結構那一層仍部分成立,需要修正的是對稱性,社會組織只占政府購買服務市場的約一成七,依賴是單向的;它建立在 2016 年慈善法與 2017 年境外 NGO 法之前的材料上,兩部法律是未預期的斷點。

He 與 Warren 的 authoritarian deliberation 最耐用4。它在概念層把民主與審議切開,讓「形式在、決定權不在」從弔詭變成可描述的常態,Tong 與 He 的 393 個案例正是經驗例證69。它的限制是靜態,不預測傾斜的時點,也沒有處理主權維度自始未曾移轉這一層。本文的觀察正落在這個缺口上,與 Baiocchi 與 Ganuza 對溝通維度與主權維度的拆分接得上12

有些權利要修法才拿得走,有些只要停止發文

法理層面有一個相當乾淨的解釋,不需要訴諸抽象的政體特徵。中國的集體決定權沿著三條軸線分布,三條軸線的撤除成本完全不同。

最硬的一條是財產。《民法典》第 278 條給了業主對維修資金籌集使用、共有部分用途變更、改建重建等事項的共同決定權,並規定了表決門檻;第 280 條允許被侵害的業主請求法院撤銷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決定,除斥期間一年,上海已有實際裁判67。《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 36 條也允許村民就村委會或其成員的決定請求法院撤銷68。這些是真實可執行的集體決定權,共同特徵是標的為財產。這一軸沒有被撤除,它被人事與程序滲透。

第二條是程序型參與。預算聽取意見、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劃草案公告、環評公眾參與都屬此類,有法定程序,司法通道弱或間接。這一軸本來就只到「聽取意見」的高度,不需要撤除,保留並標準化即可。

第三條是論壇型參與。民主懇談、社區議事會、社造平台、參與式預算的懇談環節都屬此類,規範依據是規範性文件,沒有法律基礎,也沒有司法通道。停止發文就足以讓它停止運轉。

公共預算與政策議程恰好完全落在第二與第三軸上,沒有一項落在可訴的財產軸。

這解釋了為什麼「落」在檔案裡找不到。需要立法才能撤除的那一軸沒有被撤除;被停掉的那一軸從未進入法律,停掉它不觸發任何法定程序。

七、停下來的是回應的意願

回到那組對照。溫嶺全市十三年,有法律拘束力的預算修正議案通道移動了 6,183 萬元。澤國鎮一鎮一年,依賴政府自願回應的民主懇談通道移動了約 7,345 萬元。長期在配置資源的,始終是那條可撤回的通道。

不變的是天花板,也就是決定權的上限。變動的是閥門的開度,也就是實際通過的流量。「起與落」這個敘事所犯的錯,是把後者的變化讀成了前者的變化。研究者的注意力追隨的是流量,而流量從來不是權利。

決定權一直在人大主席團與政府手上,十三年間只用它移動了 6,183 萬元,因此它沒有被收回,也無從收回。停下來的東西落在另一層,也就是授權者自願回應的意願。這一點同時解釋了三件原本難以同時解釋的事。2013 年之後為什麼不需要任何廢止動作,制度文本上為什麼看不出變化,「落」為什麼在檔案裡找不到。意願無法被廢止,它只能停止。停止不需要發文,不留下紀錄,也不觸發任何可以被爭議的程序。

比較準確的圖像,是一條裝有篩選閥的授權通道,閥門的開度隨授權者的偏好變化。通道本身、通道的形狀、通道的法律外殼都沒有改變,外殼還在持續增厚。這個圖像不支持「原本存在完整的居民決定權,後來被抽走」的敘述。

這裡有一個必須承認的缺口。「1999 至 2013 年間開度較大、2013 年之後開度收小」這一步,在本文的材料裡沒有直接的時序證據。回應意願從來沒有被測量過,唯一可用的採納率數字是 2022 年溫嶺市文旅局的 162 條建議採納 16 條10,約 9.9%,而 2013 年之前沒有可比的基線。兩條通道的對照是橫斷面比較,能證明實際影響主要流經可撤回的通道,證明不了這條通道的回應性在某一年之後下降。更麻煩的是,本文最硬的幾筆預算改動紀錄,澤國 2013 與 2014、溫嶺 2022 與 2024,時點全都落在所謂開度收小之後。「開度收小」在這裡的地位,是最能同時解釋現有觀察的一項推論,它不是一項經驗發現。

能檢驗它的資料很明確。任一地區協商建議的逐年採納率序列是一種,預算修正議案逐年提出數與列入數的分年分布是另一種;趙琦提供的是十三年總量,沒有分年8。取得任何一種,這一步就能從推論變成可測量的命題。

這個結論成立於制度層級,也就是這一整類機制的決定權上限與撤除成本。個別實驗的存續與消失並不自動支持它。溫嶺的存續與成都村級議事會決定權的移動都是真實的,兩者都無法單獨代表全國。時間上也要限縮。1999 至 2013 年不應被讀成通往民主化的過渡期,2013 年之後的收縮也不應被讀成歷史必然。授權者的偏好在特定時點改變,那是一項權重排序,不是因果估計;它同樣可以在另一個時點以另一個方向改變。

推翻這條結論的條件相當明確。若能找到 1999 至 2013 年間任何一項機制,讓居民對事先固定的額度作出拘束性決定、批准機關對參與者負責、且該額度占該層級可支配投資預算的顯著比例,「天花板在高峰期已經存在」就被推翻。若能找到 2013 年之後任何一項參與機制的撤除需要修法、需要廢止地方性法規,或留下人大否決、司法判決、公開黨內爭議的紀錄,「撤除無聲」就被推翻。若多省出現決定權位階本身的上升,並且被寫入法規,不只是標準或指南,「程序升級、位階凍結」就被推翻,溫嶺 2024 年那份省級標準的最終文本恰好是直接測試點。若能取得任一地區協商建議採納率的分年序列,而該序列在 2013 年前後沒有下降,「被收回的是意願」這個收束就被推翻。

八、這篇文章證明不了什麼

證據的地理覆蓋是偏斜的。可用文獻集中在北京、上海、成都、深圳與溫嶺,中西部、縣級市與城中村的資料接近空白。所有推論都應限縮在這個範圍內。

存活者偏差是最需要警覺的一項。溫嶺是被研究得最多的案例,同時也是最成功、卻未能擴散的案例。趙琦明確判定,由於缺乏更高層級官員的投入,溫嶺的政策創新沒有擴散到其他地區,也沒有上升為中央政策8。同一份研究順帶記下一個相反方向的案例,雲南鹽津的參與式預算改革因為支持創新的領導離任而停滯8。這一類案例按其性質不會產出持續的研究成果,沒有機構繼續辦,沒有官員繼續宣傳,也沒有學者繼續回訪。文獻的分布本身就是一道篩選器。用溫嶺代表全中國會系統性地高估。

2025 年 10 月修訂的《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是本文最強的單一物證,但它是法律文本。該法自 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至今未滿一年,尚無系統性的執行研究。文本與執行之間的落差,恰好是本文自己的論點所預測的落差。目前只能證明文本,無法證明執行。

「成都型」是一個存在命題,建立在少數個案上,證據密度低於「溫嶺型」。決定權向黨組織端移動這一步,是從議事程序把關的制度化推得的。要確認它是一類現象還是個別現象,需要更多村級案例。

有三項與本題直接相關的材料本文未處理。清河實驗與三社聯動沒有進入,可查證的一手材料不足以支持與其他案例同規格的判定。COVID 期間的社區封控被刻意排除,極端狀態下的觀察對常態的外部效度有限;動員能力在該期間達到高點而居民的決定權降到低點,這組對照與本文的方向一致,但用它支持一個關於常態的命題會過度延伸。

還有一個競爭假設無法被完全排除。Greitens 與 Truex 的調查顯示,在中國從事研究的學者遇到壓抑經驗的比例稀少但真實,從事檔案研究者中有相當比例遇到取用問題70。若決定權下降的證據只出現在需要田野的來源上,觀察到的變化可能有一部分來自研究可及性的衰減。本文因此盡量把最重的推論放在法規文本、預算紀錄與官方統計這類不依賴田野的來源上,但這個風險無法歸零。

三個問題仍然懸而未決。境外資金在中國社會組織收入中的占比沒有任何公開數字。12345 體系在北京以外城市的設計細節與考核權重未逐一查證。溫嶺那份〈公眾參與政府預算審查工作指南〉在 2024 年 9 月通過的是立項,是否已正式發布為標準、最終文本是否觸及拘束力仍待確認,而它同時是本文列出的推翻條件之一。

參考資料

  1. Fishkin, James S., Baogang He, Robert C. Luskin & Alice Siu,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n an Unlikely Place: Deliberative Polling in China,” British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40(2), 2010。澤國鎮 2005 年審議式民調的項目數、總需求約 1.36 億元與可用資金約 4,000 萬元,以及 2005、2006、2008 三次有紀錄的舉辦。來源等級 A。
  2. Cabannes, Yves & Zhuang Ming,成都村級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專項資金研究(2014)。涵蓋 2,308 個行政村與農村社區、約 500 萬農村人口,每村年度配額由起始約 20 餘萬元增至近年約 40 餘萬元。來源等級 A。
  3. 〈民政部關於在全國推進城市社區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00〕23 號);Bray, David, “Building ‘Community’: New Strategies of Governance in Urban China,” Economy and Society 35(4), 2006。社區作為城市治理基本單元的政策起點與學術分析。來源等級 A。
  4. He, Baogang & Mark E. Warren, “Authoritarian Deliberation: The Deliberative Turn in Chinese Political Development,” Perspectives on Politics 9(2), 2011。來源等級 A。
  5. Teets, Jessica C., “Let Many Civil Societies Bloom,” The China Quarterly 213, 2013;同作者 Civil Society under Authoritarianism: The China Model,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4。來源等級 A。
  6. Nathan, Andrew J., “Authoritarian Resilience,” Journal of Democracy 14(1), 2003。來源等級 A。
  7. Fewsmith, Joseph, The Logic and Limits of Political Reform in Chin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3。十餘個地方實驗的逐案檢查與未制度化判定。來源等級 A。
  8. 趙琦,〈基層政策企業家如何實現政策的創新與制度化〉,《公共行政評論》2020 年第 3 期,頁 152–171。方法為 2018 年 5 月至 2019 年 10 月間 10 次深入訪談、5 次焦點小組訪談,並輔以溫嶺人大改革彙編檔案。提供 2006 至 2018 年溫嶺全市彙總(提出 168 件、列入大會 91 件、通過 80 件、涉及資金 6,183 萬元)、2018 年差額票選從 9 個民生實事項目中剔除 2 個、雲南鹽津改革因支持創新的領導離任而停滯的記載,以及溫嶺經驗未擴散至其他地區、未上升為中央政策的判定。數值以原刊頁 165 與頁 160 為準。來源等級 A。
  9. 溫嶺市澤國鎮民主懇談逐年預算增減數字(2013 年增 8 項、減 9 項,涉 1,053 萬元;2014 年增 8 項涉 1,875 萬元、減 7 項涉 5,470 萬元)。地方官方報導與改革彙編口徑。來源等級 B。金額精確到萬元者屬地方自述,未經第三方審計核對。
  10. 溫嶺市人大關於 2022 年市文旅局部門預算協商的報導(43 個代表聯絡站、162 條建議、採納 16 條、調整 157.4 萬元)。來源等級 B。
  11. 〈公眾參與政府預算審查工作指南〉列入 2024 年第一批浙江省地方標準制定計畫(台州市人大常委會牽頭起草,浙江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指導),標準化項目為參與人員要求、參與形式和渠道、參與內容、參與過程、意見反饋、滿足度評價。來源等級 B。截至撰稿時為立項,尚未確認正式發布。
  12. Baiocchi, Gianpaolo & Ernesto Ganuza, Popular Democracy: The Paradox of Participation,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7。參與式預算擴散過程中溝通維度與主權維度的分離。來源等級 A。
  13. 巴西《城市法》(Lei 10.257/2001)第 44 條,把包含辯論、公聽會與公眾諮詢在內的參與式預算管理列為市議會通過多年計畫、預算指導法與年度預算的強制條件,條文未賦予居民決定權;愉港(Porto Alegre)參與式預算於 2017 年被新市長政府以資源不足為由中止兩年。法條為來源等級 A,中止事實為來源等級 B。
  14. 2006 年溫嶺市新河鎮人代會兩件預算修正議案(計生手術及外出調查經費減 50 萬元、垃圾清運經費增 50 萬元,全體會議表決全票通過)。來源等級 B,依據地方報導與學術轉述,非審計文件。
  15. 溫嶺市澤國鎮 2008 年財政預算總盤約 24,852.3 萬元。來源等級 B。
  16.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2014 年修訂)第 45 條,適用層級為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義務內容為「應當採用多種形式」組織本級人大代表聽取選民和社會各界的意見。來源等級 A(法規原文)。
  17. 溫嶺市官方與《浙江人大》關於《預算法》第 45 條係溫嶺經驗法律化的敘述。來源等級 B(機構自述)。
  18. 台州市 2022 年「參與式預算數智在線」試點(城西街道與澤國、大溪、新河、塢根四鎮)。來源等級 B。
  19.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1989 年版(23 條、不分章,第 17 條為生活補貼費)與 2025 年 10 月 28 日修訂版(主席令第六十號,7 章 50 條,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其中第 8 條(主任可由社區黨組織負責人依法定程序擔任、成員可交叉任職)、第 18 條(候選人由社區黨組織提名推薦或十名以上選民聯合提名推薦)、第 30 條第四款(需由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應當先經社區黨組織研究討論)、第 41 條(經費與成員報酬由政府規定並撥付);並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答記者問。來源等級 A(法規原文)。
  20. 鄉鎮(街道)社會工作服務站數量與覆蓋率(2021 年 3 月為 5,128 個;2023 年 1 月約 2.9 萬個、全國覆蓋率約 78%)。來源等級 C(媒體與部門新聞稿轉述)。
  21. 民政部《2022 年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公報》。城市社區綜合服務設施覆蓋率 100%、農村 84.6%;社會組織 89.1 萬個、比上年下降 1.2%。來源等級 A。
  22. 上海社區規劃師制度的覆蓋與運作評估(2018–2019 年間六個中心城區全街鎮覆蓋;行政主導色彩、選擇性納入、公眾參與仍以自上而下引導為主)。來源等級 A(同儕審查期刊)。
  23. 2023 年 3 月中央社會工作部組建,民政部「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職責劃入。來源等級 A(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
  24. 成都市委城鄉社區發展治理委員會(2017 年設立,2024 年改為市委社會工作部)及其對村(社區)議事程序的把關制度化。來源等級 B(官方文件與報導)。
  25. Audin, Judith(2015),“participatory bureaucratization”(參與式官僚化)概念。來源等級 A。
  26.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5 年施行)第 58 條。來源等級 A(法規原文)。
  27. 環境公益訴訟的實際使用狀況。具資格社會組織約 700 餘家、長期實際提訴者 20–30 家(約 3–4%);2020 年檢察機關提起 3,454 件(97.1%)、社會組織提起 103 件(2.9%);2023 年受理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240 件。訴訟件數為來源等級 A(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開統計);訴訟週期三至四年、鑑定費逾百萬元、回收約六成為來源等級 B(實務調查與機構自述)。
  28. 民政部歷年社會服務/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公報中的社會組織家數(2012 年 49.9 萬個、2015 年 66.2 萬個,增速高點在 2014 年)。來源等級 A。
  29. 財政部政府採購年度統計中的服務類採購(2013 年 1,534.4 億元、占政府採購總額 9.4%;2024 年 11,966.12 億元、占 35.45%)。來源等級 A。
  30. 2013 年放寬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四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來源等級 A(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
  31. 河北省 2023 年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結構(企業約 76%、社會組織約 17%、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約 6%)。來源等級 B(省級財政公開資料)。
  32. 「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規模(2012 年 1.94 億元)。來源等級 B。2025 年約 0.42 億元、降幅約七成五者為依公布的每項資助上限所作的推算值,並非原始統計數據。
  33.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2016-04-28 通過、2017-01-01 施行;公安機關為登記管理機關)。來源等級 A(法規原文)。
  34.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與臨時活動備案的逐年數量與活動領域分布(2004 年舊制 29 家;2022 年代表機構 678 家、備案 4,688 項;2024 年 10 月為 765 家、6,405 項;約 80.53% 集中於經濟、教育、救災、衛生、環保)。來源等級 B(公安部公開名錄與機構統計整理)。
  35. 主要境外捐助者撤出的時點(全球基金 2011 年凍結對華資助並在其後永久停止;蓋茲基金會 2013 年後跟進)。來源等級 B。
  36. Hildebrandt, Timothy & Blake Miller, “The Safety Tether: How China Manages Civil Society Through Lawfare,” Governance 39(3), 2026。開放取用,本次未取得全文,依摘要與轉述引用。來源等級 B。
  37. 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2015 年 9 月 28 日。來源等級 A。
  38. 北京 12345「接訴即辦」的考核設計(333 個街鄉,響應率權重 30%、解決率 35%、滿意率 35%,逐月排名並在市委書記主持的區委書記月度會議上公布)。來源等級 B(官方理論刊物與市級公開資料)。
  39. 民生實事項目人大代表票決制的時序(2008 年起於浙江寧海縣力洋、大佳何兩鎮;2009 年 1 月 15 日力洋鎮人代會首次票決;2013 年初寧波市人大常委會發文全市鄉鎮推行;2017 年 3 月浙江省委與省人大常委會發文全省推進;2018 年 6 月市縣鄉三級全覆蓋;2018 年後全國近 20 個省區在部分縣市區推行)。來源等級 B(官方報導與省級一手指導文件)。
  40. 浙江省 2022 年 12 月為民生實事項目人大代表票決制立法。來源等級 A(地方性法規)。
  41.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 2024 年 1 月關於實施民生實事項目人大代表票決制的決定。來源等級 B。
  42. 《關於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意見》(2017 年 6 月);「十四五」規劃關於全面落實黨領導下的城鄉社區協商制度的表述。來源等級 A。
  43. 中國地方政府創新獎(2000 年開辦至 2015–2016 年第八屆後停辦;累計受理 2,004 個申報項目、178 個入圍、80 個優勝)。來源等級 B。
  44. 俞可平於 2015 年 10 月獲准辭去中央編譯局副局長職務;中央編譯局在 2018 年 3 月機構改革中不再保留,職責併入中央黨史和文獻研究院。來源等級 B。
  45. 對 178 個地方政府創新獎獲獎項目的追蹤(13 項中止;其他原因主要為政治環境變化約 39%、上級干預約 33%、領導更替約 14%、主動終止約 14%)。來源等級 B。由獎項主辦方自行調查,存在合意性偏誤。
  46.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 號)與 2014 年修訂《預算法》對地方舉債方式的限縮。來源等級 A。
  47. 財政部令第 102 號《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2020)。來源等級 A。
  48.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序列(2015 年約 3.37 兆元、同比降 21.6%、僅完成預算約八成;2021 年見頂約 8.7 兆元;2022 年同比降約 23%;2022 至 2024 年累計降約 44.1%)。來源等級 A(財政部預算執行與決算報告)。
  49.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意見》(中辦發〔2015〕41 號),明列議事會、理事會、小區協商、業主協商、決策聽證、民主評議六類形式並設定到 2020 年的制度化目標。來源等級 A。
  50. 浙江省土地財政依賴度(2021 年約 63.16%)。來源等級 B。
  51. 成都村級公共服務資金增加與治理品質變化的個案研究(每村年度配額由 20 餘萬元增至 40 餘萬元;農民滿意度自村莊自治階段的九成以上降至多元主體治理階段的約七成,交易成本上升)。來源等級 A(同儕審查期刊)。限制為單一村莊案例。
  52. 專項轉移支付規模(1995 年 375 億元至 2014 年 18,941 億元;項目數由 220 個壓減至 2014 年約 150 個,2018 年改為大專項加任務清單)與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2013 年 394 億元至 2017 年 861 億元)。來源等級 A(財政部公開資料)。
  53. 截至 2020 年底全國 91.8 萬名第一書記與駐村幹部在崗。來源等級 B(官方通報)。
  54. 成都截至 2023 年建成網格黨組織 6.4 萬餘個、配備微網格員 14.1 萬名。來源等級 C(地方媒體報導)。
  55. Read, Benjamin L., Roots of the State: Neighborhood Organization and Social Networks in Beijing and Taipei,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2。北京居委會與台北里長的同類比較,以及兩地選舉競爭性的差異。來源等級 A。
  56. 日本町內會與地方政府的合作關係,以及まちづくり協議会、1998 年 NPO 法之後的法人組織作為町內會之外的行動載體。來源等級 A。
  57. 台灣《地方制度法》第 59 條(里長由里民選舉產生、為無給職)與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里每月新臺幣 5 萬元,法定性質為文具、郵電、水電等因公支出)。來源等級 A(法規與主管機關函釋)。
  58. 日本 1968 年《都市計画法》的計畫公示與選擇性公聽會程序;1992 年起市町村基本計畫的居民參與法定強制及其效果評價。參 Sorensen, André & Carolin Funck (eds.), Living Cities in Japan, Routledge, 2007 及相關書評。來源等級 A。
  59. 台灣社區總體營造的計畫依賴、行政動員與主體性失落等批評。來源等級 A。
  60. 台灣社造概念的形成(宮崎清「人文地產景」框架;1994 年 10 月文建會提出「社區總體營造」;陳其南 1995 年寫入「造人」的規範內涵)。來源等級 A。
  61. 2014 年廈門市海滄區在「美麗廈門」戰略規劃的共同締造項目下引入台灣社區規劃專業者與其經驗,該專業者薪資由第三方民間公司支付。來源等級 C(媒體報導)。
  62. 成都市〈關於進一步深入開展城鄉社區可持續總體營造的實施意見〉(2017),為市委政策包的配套文件,主管機關為市委城鄉社區發展治理委員會。來源等級 B。
  63. Sintomer, Yves, Carsten Herzberg & Anja Röcke,歐洲參與式預算的六種理想型。來源等級 A。
  64. Wampler, Brian,巴西八個城市參與式預算的比較研究(成敗取決於市長支持、公民組織密度與制度規則設計)。來源等級 A。
  65. 塞維利亞參與式預算(依案例資料庫整理,曾將約半數額度交由市民分配)於 2011 年政黨輪替後停辦,停辦未經修法,過程留有公開爭議的紀錄。來源等級 C;本文對「停辦仍產生公開衝突」這一層只作方向性使用,未據以給出權重。
  66. Dimitrov, Martin K., Dictatorship and Informa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23;Lorentzen, Peter,關於策略性容許與資訊蒐集的研究。來源等級 A。
  67.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278 條(業主共同決定事項與表決門檻)與第 280 條(被侵害業主請求法院撤銷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決定,一年除斥期間)。法規原文為來源等級 A;上海地區的相關裁判為來源等級 B。
  68.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 36 條(村民就村委會或其成員的決定請求法院撤銷);以及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不屬可請求法院撤銷範圍的判解立場。法規原文為來源等級 A;判解立場為來源等級 B。
  69. Tong, Yanqi & Baogang He(2018),393 個基層協商案例的蒐集、驗證與編碼研究。來源等級 A。
  70. Greitens, Sheena Chestnut & Rory Truex, “Repressive Experiences among China Scholars: New Evidence from Survey Data,” The China Quarterly 242, 2020。來源等級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