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身分很容易被寫成三種語言,登入、驗證、效率。政府希望服務更順,平台希望詐欺更少,工程師希望流程更穩。這些都重要,但如果數位身分要進入數位公民基礎設施(Digital Civic Infrastructure, DCI),問題就會往前推一步。這套制度有沒有讓人更有能力參與公共生活。
我原本把這個問題寫成 AllenBridge,放在比較正式的 civic-proof 系列裡。那個版本有理論目的,但一般讀者很容易被術語擋住。改寫成一般讀者版之後,我想把問題說得直接一點。Danielle Allen 補進 DCI 的,是一組判準,讓我們檢查數位制度是否讓人民保有政治平等、參與權利、共同治理與分享權力的能力。
這篇文章引用的範圍很清楚。我使用可公開回查的資料,包含 Harvard Kennedy School 對 Allen 的介紹、Allen Lab 2025-26 議程、《Justice by Means of Democracy》的公開資料與可取得摘錄、她與共同作者談 AI governance 與 decentralized social technologies 的文章,以及 Ash Center 關於 DCI 與 deliberative technologies 的研究材料。2026 年 5 月 21 日的第二輪補充,另外納入 From Voice to Influence、Allen 與 Eli Pariser 談 digital public infrastructure 的文章、experiential civic learning 報告,以及 Allen 對公共教育目的的近期文章。這次重寫只做一件事,把 Allen 的思想接到數位身分與 DCI。
Danielle Allen 真正在提醒什麼
Danielle Allen 現在在哈佛任教,Harvard Kennedy School 的個人頁把她介紹為 James Bryant Conant University Professor,也是政治哲學、倫理與公共政策教授,並且主持 Democratic Knowledge Project 與 Allen Lab for Democracy Renovation。這個背景很重要,因為她談民主時,通常不只停在制度維修,也會追問一個更深的問題。人民能不能真的參與共同決定。
在 Allen Lab 2025-26 議程裡,Allen 把當代自由民主的失靈原因之一,指向政策制定長期未能維持真實的人民參與,也未能讓人持續連結到制度。她特別提醒,當制度被看成小菁英、企業或技術官僚所擁有,經濟政策、科技政策與社會政策都會出問題。這會削弱正當性、資訊流與人的尊嚴。
這也是她提出 power-sharing liberalism 的脈絡。傳統自由主義很重視 negative liberties,也就是人免於干預的自由。Allen 要補回的是 positive liberties,也就是人能參與公共決定、形塑共同生活、進入公民社會與政治制度的自由。在《Justice by Means of Democracy》的公開資料與摘錄裡,政治平等被放在民主正義的核心。它看的範圍超過投票那一刻是否平等,也看人是否能以平等地位參與公共生活。
所以我讀 Allen 時,抓到的不只是三個詞。政治平等、參與權利、權力分享仍然是主軸,但第二輪資料讓我多加兩個詞。第一個是參與準備,意思是一個人要能看懂制度、進入公共討論、學會如何行動。第二個是公共數位基礎設施,意思是民主不能把全部公共空間都交給商業平台和行政入口。放到科技治理裡,這些詞會變成一個很具體的問題。當一套數位制度被設計出來時,它是在增加一般人參與公共生活的能力,還是在讓少數政府部門、平台、廠商或技術專家更容易代替大家決定。
DCI 把問題從服務推向公民生活
DCI 和大家比較熟悉的 DPI(Digital Public Infrastructure)很接近,但問題意識不同。DPI 的典型語言是資料、支付、身分、互通、公共服務與規模化。這些是公共數位化的底座。沒有穩定的 DPI,許多服務根本跑不起來。
DCI 的語言更靠近公民生活。Ash Center 的 A Framework for Digital Civic Infrastructure 把數位公民基礎設施拆成 Connect、Learn、Act,也就是連結、學習、行動。它說健康的 DCI 生態不能只為了效率部署科技,還要有意識地設計能從連結走到行動的民主參與工具。
這個框架很關鍵,因為它把「好用的政府服務」和「能承載民主生活的數位生態」分開來看。Connect 是人能找到彼此、進入社群、建立連結。Learn 是人能理解公共資訊、看懂制度、形成判斷。Act 是人能採取行動,進入治理、影響公共事務,並讓參與產生可追蹤的公共效果。
Allen 和 Eli Pariser 早在 2021 年就用 digital public infrastructure 的語言提醒,民主需要更健康的數位公共空間。這點對 DCI 很重要,因為公共空間如果只由商業平台規則、廣告排序、帳號治理與資料蒐集邏輯塑造,後面的數位身分再精準,也只是在別人的空間裡證明自己。
Ash Center 這份框架也提醒,健康的 DCI 需要政府提供的 DPI 與獨立發展的 civic technologies 協作。它還把台灣 vTaiwan 放進例子裡,說明政府流程與公民科技工具結合時,可能強化民主參與。對台灣來說,這讓數位身分政策不能只問政府 app 是否順暢,也要問它是否能讓公民社群、地方組織、公共討論與制度回應接得上。
這裡還有一個常被略過的前提。Connect 和 Learn 不應該被強身分化,但它們也不能被當成單純前台流量。Allen 近年的 civic learning 與公共教育論述提醒,公民需要參與準備。看得懂公共問題、知道怎麼加入流程、能理解制度語言,都是 Act 層之前就要建立的能力。
數位身分最敏感的位置在 Act 層
我在〈從國家發行憑證到公民證明自己〉裡,已經把數位身分拆成兩層來看。上層是證件發行的正當性,處理誰有權核發一個會產生公共效果的憑證。下層是交換架構,處理憑證如何被持有、出示、驗證、撤銷、追蹤或救濟。
把這兩層放進 DCI,身分最強烈介入的位置通常是 Act 層。只是閱讀公共資料,未必需要強身分。只是加入討論,也未必需要知道真名。可是當你要連署、投票、附議、申請公共服務、提出申訴、參與成員治理、進行吹哨,系統就會開始問資格、唯一性、責任、救濟與程序正當性。
從這一刻開始,數位身分已經超出登入問題。它變成公共行動的入口。入口設計得好,一個人可以用低暴露、可驗證、可救濟的方式參與公共生活。入口設計得差,公民行動會被迫交出過量個資,或被單一平台、單一皮夾、單一發證者、單一信任清單控制。
Allen 的思想在這裡給我的提醒是,數位身分不能只用「有沒有保護隱私」來檢查。隱私當然重要,但還要問一個更積極的問題。這套制度有沒有讓人更能參與、理解、異議、共同治理,以及看見自己的公共輸入如何被制度處理。
AllenBridge 可以降成五個檢查問題
在 civic-proof 系列裡,我原本使用 Arendt、Habermas、Pettit、Mouffe 來建立數位身分進入公共領域時不能跌破的最低條件。接下來的問題是,Danielle Allen 要不要變成第五個理論軸。
我現在的答案是不用。比較好的位置,是讓 Allen 作為橋。前面的政治哲學軸線處理公共領域的最低條件,Allen 則把問題推向制度設計。制度不能只是避免侵害,還要讓人能分享權力。
所以 AllenBridge 在一般文章裡不需要被當成一個術語來記。它可以降成五個檢查問題。
第一,是否維持政治平等。低識讀者、低收入者、沒有穩定證件者、照顧關係中的人、移動不便者,能不能進入同一套公共行動流程。
第二,是否保護參與權利。系統保護的不能只有個資,也要包含一個人參與公共生活、提出異議、加入治理與完成公共行動的能力。
第三,是否避免壟斷與單點控制。發證者、皮夾、瀏覽器、作業系統、信任清單、AI agent 與驗證服務,是否被少數節點控制到足以改變公共生活入口。
第四,是否留有共同治理位置。公民社群、地方組織、弱勢使用者、獨立監督者與非政府服務,有沒有合理的接入、監督與申訴管道。
第五,是否建立 voice-to-influence 回路。Allen 和 Jennifer Light 編的 From Voice to Influence 把問題說得很準。民主科技不能只讓人發聲,也要處理聲音如何進入公共判斷、制度流程與實際影響。Ash Center 的 deliberative technologies 文章也提醒,公共輸入若沒有制度回應,更多聲音反而可能製造更深的犬儒。數位公民工具不能只收集意見,也要說清楚意見如何被使用、如何被拒絕、如何導向行動。
這五問是我把 Allen 放進 DCI 之後,對數位身分多出來的民主檢查表。
這會改寫哪些制度位置
一旦用這五問來看數位身分,很多原本看起來很技術的設計,會變成政治設計。
Wallet 不能只被看成單純的憑證容器。它是人管理資格、授權、撤回與出示的公共介面。如果皮夾只讓人被辨識,沒有讓人理解發證者、驗證者、信任鏈、撤銷與申訴,它就很難承擔 DCI 的 Act 層。
Receipt 也不能只被看成行政收據。公民行動需要一種可驗證的痕跡,讓人知道自己做過什麼、提交到哪裡、誰處理、何時回應、如何救濟。第二輪補充後,我更傾向把它叫成 civic influence receipt。重點不在保證每一個意見都被採納,重點在讓人看得見 voice 如何進入流程,如何被處理,如何被拒絕,如何取得理由與救濟。
AI agent 會把問題再往前推。下一階段的身分問題會從誰登入,推向誰可以代表誰行動。若 AI agent 可以代表一個人查詢、申請、提交資料、簽署或進入公民流程,制度就必須有範圍限制、可撤回、可覆寫、可稽核與責任邊界。Allen 與共同作者談 AI governance 時,強調要從風險最小化走向 human flourishing、full inclusion 與 non-domination。放到 agentic identity,這些概念會變成很實際的治理條件。
Trust list 也不能只被看成工程設定。誰被列入可信發證者、誰能成為驗證者、誰能接入公共流程,會決定公民社群有沒有制度位置。信任清單若高度封閉,就算技術上可互通,也可能在治理上排除民間。
公共採購同樣重要。若採購規格只寫服務可用性、流量、資安與維運,DCI 的民主問題會被排除在系統設計之外。採購可以要求最小揭露、無回撥、資料保存限制、可攜性、第三方接入、公開稽核、申訴與退出機制。這些條件看起來細碎,其實是政治平等能不能落地的地方。
公共採購也要補上 public-interest technology 的語言。若政府採購的只是登入、驗證、客服與風控功能,DCI 很容易被縮回數位服務交付。真正的 DCI 採購要問公共學習、弱勢參與、公民科技接入、資料治理透明、AI agent 可稽核性,以及公共輸入如何被制度回應。
台灣可以先改問什麼
對台灣來說,這篇文章不需要急著把所有概念塞進某一個既有專案。比較務實的做法,是把問題拿來檢查我們正在形成的數位身分制度。
自然人憑證(MOICA)提供高保證力與法律效果,適合許多政府流程。它的限制在於接入摩擦、發證者中心、第三方公民服務較難重用。數位憑證皮夾(TW DIW)走向持有者管理、多發證者、多驗證者、選擇性揭露與跨場景出示,讓 DCI 的可能性變大,也把理解、授權、驗證、申訴與責任判定的負擔更明顯地放到使用者與驗證者身上。
用 Allen 的語言來看,台灣可以先問五件事。第一,這套皮夾是否降低弱勢者的公共行動門檻。第二,它是否讓人用低暴露方式完成公共參與。第三,它是否避免作業系統、瀏覽器、皮夾或單一供應商成為新的守門者。第四,它是否讓公民社群、地方組織與非政府驗證者有合理位置。第五,它是否讓人的公共輸入能被追蹤、回應、申訴與修正。
Ash Center 關於 Audrey Tang 與 Megan Smith 的數位民主對談,讓台灣案例有一個更清楚的參照。台灣的重點不只在政府是否推出新的數位憑證,也在公民科技、公共討論工具、地方社群與政府流程是否能接成一個可回應的生態。TW DIW 若只接政府服務,它會很像 DPI。TW DIW 若能接公共討論、社群治理、民間驗證與可稽核的回應流程,它才比較接近 DCI。
這也是我把「公民證明」看得比「數位身分」更重要的原因。數位身分通常問你是誰,或你有什麼資格。公民證明問的是,一個人能不能在不過度暴露自己的情況下完成公共行動,並留下可驗證、可問責、可救濟的痕跡。
Allen 補上的,是這件事的民主方向。公民證明不能只追求更隱私、更可驗、更互通。它還要讓公共行動的入口更可參與、更可異議、更可共同擁有,也更能被制度回應。
幾個邊界要先說清楚
第一,DCI 框架應歸給 Ash Center 的研究脈絡與相關作者,不能說成 Danielle Allen 個人單獨提出。Allen 對本文的作用,是把政治平等、參與權利與權力分享補進數位身分的判準。
第二,AllenBridge 是我為 civic-proof 系列建立的分析工具,Allen 本人沒有使用這個術語。一般讀者不需要記住這個詞,只要記住它背後的問題。數位身分是否讓人民更有能力分享權力。
第三,voice-to-influence 與 civic influence receipt 是本文為 civic-proof 轉譯 Allen 與 DCI 來源時使用的工作語言,不是 Allen 本人的術語。
第四,台灣案例在這篇文章中只作為落點,尚未構成結論。TW DIW、信任清單、公共鏈錨點、民間驗證者、公民科技試點與 AI agent,都還需要更細的制度分析。這篇文章先建立判準,後面才能回到具體政策。
我現在怎麼理解 DCI
我現在會這樣理解 DCI。DPI 讓公共服務跑得起來,DCI 要讓民主生活跑得起來。
前者重視效率、規模、互通與服務交付。後者還要重視連結、學習、行動、參與準備、公共數位空間、參與權利、政治平等與權力分享。
Danielle Allen 對我的影響,是讓我不再只問數位身分會不會侵犯自由,也開始問它有沒有擴張人民的公民能力。若一套數位制度讓人更難理解、更難挑戰、更難替換、更難共同治理,即使它很有效率,也不應該被稱為好的數位公民基礎設施。
反過來說,如果一套制度能讓人用更低暴露的方式參與公共行動,能讓輸入走向回應,能讓權力不被單點壟斷,能讓公民社群有真實治理位置,那它就有機會成為民主翻新的一部分。
我想留下來的判準很簡單。數位身分的民主價值,不能只看它把人辨識得多準,也要看它是否讓人更有能力分享權力,並讓人的 voice 真正有機會走向 influence。
延伸閱讀
- Danielle Allen, Justice by Means of Democracy
- Danielle Allen, Setting the 2025-26 Agenda for the Allen Lab for Democracy Renovation
- Harvard Kennedy School, Danielle Allen
- Sarah Hubbard and Cynthia Garcia, A Framework for Digital Civic Infrastructure
- Allen Lab for Democracy Renovation, The Ecosystem of Deliberative Technologies for Public Input
- Danielle Allen and Jennifer S. Light, From Voice to Influence
- Danielle Allen and Eli Pariser, Democracy Needs Digital Public Infrastructure
- Danielle Allen et al., Experiential Civic Learning for American Democracy
- Danielle Allen, The Purpose of Public Education Is Not Only Economic
- Ash Center, Building a Digital Democracy with Audrey Tang and Megan Smith
- Danielle Allen, Sarah Hubbard, Woojin Lim, Allison Stanger, Shlomit Wagman and Kinney Zalesne, A Roadmap for Governing AI
- Danielle Allen, E. Glen Weyl, Siddharth Vaidhyanathan and others, Ethics of Decentralized Social Technolog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