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採購會導致壟斷還是獎勵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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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型:AI 協作
生成日期:2026年3月28日
提問:公共部門的資訊採購制度會把市場推向壟斷還是獎勵創新?
這篇文章由 AI 協作完成初稿與資料整理,我提供研究問題、論證方向、風格要求與最後校對,文中較高風險的推論與引用也經過額外審查。
談到公共部門的數位轉型,很多討論會先落在流程是否電子化、招標是否更透明、文件是否更容易查找,或者採購程序是否更有效率。這些議題當然重要,只是如果我們真正關心的是資訊建置案、系統整合、雲端平台、跨年度維運與各類資訊服務採購,問題的核心通常不在流程表面,而在市場結構。更直接地說,真正值得追問的是,政府的資訊採購制度究竟會把市場推向少數大型供應商持續集中的局面,還是能在風險可控的條件下,讓新進者與新創累積可持續的交付能力。
近十年的研究已經反覆說明一件事。採購流程數位化本身,確實可能改善透明度、縮短延誤、提升跨區供應商參與的機會,某些情境下也有助於品質提升。不過,這些效果並不自動等於市場更開放,更不保證政府能減少對既有大型供應商的依賴。電子化工具能改善的是程序摩擦,真正左右市場走向的,仍是合約如何切分、入場機制如何設計、規格如何撰寫、買方是否有治理能力,以及資料與系統能否被替換。
換句話說,資訊採購的問題,最好不要停留在「有沒有上雲」或「有沒有電子招標」這一層。比較準確的問法應該是,哪些制度設計會持續放大既有大型整合商的結構性優勢,哪些設計又能讓新進者在不犧牲資安、法遵與營運韌性的前提下真正進場。這也是理解公共數位市場的起點。
問題真正卡在市場結構
公共部門採購的資訊系統,往往具有幾個很麻煩的特徵。它們常常牽涉跨機關協作、既有系統整合、資料治理責任、長期維運、資安要求與法遵壓力。這些條件疊在一起之後,政府買下的通常早已超過某一套軟體或一次性建置服務,實際上是一整組之後會持續發生的依賴關係。
因此,討論市場是否開放,至少要把兩件事分開看。第一件事是支出集中,也就是高額標案與大部分採購預算,是否長期流向少數大型供應商。第二件事是依賴集中,也就是就算帳面上有多家供應商同時存在,真正掌握關鍵資料、接口、維運知識與替換能力的,是否仍然只有少數廠商。前者反映的是錢流向哪裡,後者反映的是政府能否真正保有替換能力。對資訊採購來說,第二件事經常更關鍵。
如果沒有把這兩層拆開來看,很容易產生一種錯覺。表面上可能有很多中小企業拿到採購案、很多供應商也都在名單裡,整體看起來似乎相當開放。實際上,大型供應商仍然掌握核心資料、主要整合責任與後續改版能力,於是每一次維運、升級或轉換,都會讓替換成本更高。這種情況下,市場表面上看起來是分散的,底層依賴卻可能越來越集中。
制度如何把市場推向集中
第一個常見機制,是合約範圍過大,整合責任過度集中。當一個標案同時要求跨系統整合、長期維運、資安承諾、資料轉換、多單位協調與即時服務水準,真正有能力投標的廠商集合很快就會收斂。這不需要明文排除新進者,市場也會自然朝少數大型既有承包商集中。國際上對公共採購與中小企業參與的研究也指出,契約規模與程序設計會直接影響中小企業的得標機率,而較小型的工作包只有在治理能力足夠時,才會真正轉化成較持久的競爭機會。
第二個機制,是封閉型框架、面板清單與既有名單的閉鎖效果。公共採購制度裡,框架協議與動態採購系統看起來都像是先建立供應商集合,再從中採購,實際邏輯卻差很多。框架協議一旦成立,參與者在有效期間內通常固定,新供應商很難中途加入。動態採購系統則在有效期間內持續開放,符合條件者可在不同時間點進場。這個差異聽起來很技術,其實直接決定市場是逐步封閉,還是保有擴張能力。
第三個機制,是規格撰寫與前期互動中的資訊不對稱。資訊採購的需求常在高度不確定中形成,熟悉既有架構的供應商,通常更知道哪些限制寫進規格、哪些接口最難處理、哪些驗收條件最有利於自己熟悉的解法。這種優勢不一定表現為明示排除,很多時候只是規格自然偏向某種既有系統邏輯,最後讓外來者很難提出真正有競爭力的方案。這也是為什麼,真正重要的查核點往往不在於表面上有沒有開放投標,而在於規格是否要求可再現的建置文件、開放接口、資料匯出能力與遷移計畫。
第四個機制,是採購端能力不足,風險偏好偏向保守。分案、模組化與多供應商治理,從理論上看確實能替新進者打開空間,只是前提很高。採購端必須能清楚定義需求、協調各模組的責任邊界、驗收整體服務品質,還要有能力持續管理多家供應商之間的依賴。如果這些能力不足,最省事的制度選擇往往就是把整合責任交給單一大廠。這種做法短期內看起來降低了管理摩擦,長期卻可能讓政府對大型整合商的依賴越來越深。
第五個機制,是資料不可攜、接口不開放與維運知識沉澱所形成的鎖定風險。資訊採購和一般採購差異最大的地方,就在這裡。很多依賴關係未必來自法律上的獨占,也未必出現在第一次招標;它們更常是在系統上線後慢慢成形。當資料匯出困難、接口無法互通、遷移成本很高、關鍵知識只存在於供應商團隊內部時,政府即使想換廠商,也會發現代價越來越大。近年歐盟《資料法》之所以特別處理雲端切換、互通與退出權,正是因為這類鎖定已被視為市場競爭與公共治理層級的問題。
開放市場得靠一組制度設計撐起來
如果制度可以把市場推向集中,那麼制度當然也可能把市場往較開放的方向拉。只是這種開放不能靠抽象口號,也不能只靠一句多支持新創就完成,它需要一整組互相支撐的設計。
第一個有效工具,是可動態入場的機制。只要供應商集合能在有效期間持續擴張,市場就比較不會在某個時間點被早期名單鎖死。這種設計對標準化程度較高、可商品化程度較高的服務特別有用,例如某些模組型的資訊服務、標準化平台服務與重複性較高的數位功能採購。它的價值,一方面在於讓更多人進場,另一方面也讓進場時點本身成為可調整的條件。
第二個有效工具,是可切分且可治理的工作包。分案稱不上萬靈丹,把標案切小也不保證市場一定會變開放。近年的歐洲實證研究很清楚,較小工作包確實可能提高中小企業的得標機率,只是這個效果有條件,也集中出現在邊界較清楚、規模較適中的標的上。真正重要的是,工作包必須可治理、可驗收、可與其他模組協作,採購端也必須具備整合結果的能力。沒有這些條件,分案只會把複雜度轉嫁回政府自己身上。
第三個工具,是成果導向規格與較成熟的價值評選。如果採購制度長期用工時、人數、既有規模與政府履約紀錄作為主要判準,大型廠商通常天然占優。若政府改成更重視可交付成果、可維運性、系統品質、接口清晰度與遷移能力,新進者就比較有機會用專業能力競爭。這裡的難度在於,採購端必須真的有能力定義成果與驗收成果,否則制度最後還是會滑回規模導向的保守模式。
第四個工具,是更合理的資格條件與履約證據設計。新進者最常被擋在門外的地方,往往出在制度過度依賴既往營收、既往大型政府案經驗與過去履歷,技術能力反而未必是核心障礙。這類條件很容易形成自我強化迴圈,讓已經在場上的供應商更容易繼續留在場上。較好的制度方向,是降低與實際風險不成比例的行政負擔,讓技術能力、驗證過的成果與可交付證據能部分取代大型履歷門檻。
第五個工具,是把可攜、互通、替換與退出權寫進規格、契約與驗收。這是最關鍵的一點。很多市場看起來有競爭,真正的問題卻是退出成本太高,結果一旦用下去就很難離開。若政府希望保有議價能力,就不能把遷移、資料匯出、接口公開與替換測試當成附屬條件,而要把它們視為市場競爭條件本身。這些要求如果沒有進入合約與驗收,所謂的開放市場很容易只是表面開放。
資訊採購到底會走向哪一邊
答案其實很務實。資訊採購既可能導致市場集中,也可能替新進者創造空間,差別主要不在是否用了數位工具,而在制度如何分配風險、責任、進場條件與退出能力。
若政府傾向把大型整合責任壓進單一標案、長期依賴封閉名單、在規格上延續既有架構、忽略資料可攜與遷移要求,同時又缺乏治理多供應商生態的能力,市場自然會往少數大型供應商收斂。這時候,即使表面上流程更電子化、資訊揭露更多,也很難改變市場底層的依賴關係。
若政府願意把市場設計看成制度工程,願意在入場機制、分案邏輯、評選方式、資格條件、可替換條款與買方能力建設上同時下功夫,市場就比較可能從少數大廠支配的關係市場,往較可競爭、較能累積新進者能力的公共技術市場移動。
這也是本文真正想強調的事。公共部門在資訊採購中決定的,從來都超過某一套系統今天由誰得標;它實際上決定的是未來幾年這個市場是否還有替代者、政府是否還保有議價能力,以及新進者能否從陪跑位置真正長出交付能力。流程電子化固然重要,真正的戰場仍然在制度本身。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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